申请设立合资证券投资咨询公司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一)申请表(格式附后)
按照中国证监会制作的《设立合资证券投资咨询公司申请表》填写,由内地证券公司作为申请人,并由全体股东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共同签署。
(二)关于设立合资证券投资咨询公司的合同及相关协议
应当明确设立合资证券投资咨询公司的目的、股东合作的方式、合作的条件以及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合同及相关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或者有意规避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三)章程草案
章程草案应当经全体股东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
(四)可行性研究报告
内容至少应当包括:申请人具有设立子公司经营证券业务资格的说明;申请人参与设立合资证券投资咨询公司对风险控制指标影响情...全部
(一)申请表(格式附后)
按照中国证监会制作的《设立合资证券投资咨询公司申请表》填写,由内地证券公司作为申请人,并由全体股东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共同签署。
(二)关于设立合资证券投资咨询公司的合同及相关协议
应当明确设立合资证券投资咨询公司的目的、股东合作的方式、合作的条件以及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合同及相关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或者有意规避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三)章程草案
章程草案应当经全体股东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
(四)可行性研究报告
内容至少应当包括:申请人具有设立子公司经营证券业务资格的说明;申请人参与设立合资证券投资咨询公司对风险控制指标影响情况的说明;申请人防范与合资证券投资咨询公司之间出现风险传递和利益冲突的安排;合资证券投资咨询公司的组织管理架构、业务范围的说明和业务发展规划等。
(五)合资证券投资咨询公司的股权结构的说明
内容至少应当包括:股东名册及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比例和背景说明(包括基本情况、股权结构及其实际控制人等)、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说明和合资证券投资咨询公司的股权结构图。
(六)股东的营业执照或者注册证书,证券业务资格证明文件
(七)拟任董事长、总经理符合任职条件的说明文件及相关证明文件
拟任人员已经依法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的任职资格的,申请人应当提交相关任职资格证明文件;拟任人员尚未取得任职资格的,申请人应当出具关于拟任人员符合任职条件的说明文件。
(八)申请前三年境内外股东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内地股东提交的财务报表,应当经内地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内地证券公司的财务报表已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的,可以不再提交,但应当说明财务报表未发生调整。
香港证券公司提交的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应当附有与原文内容一致的中文译本。
(九)股东出具的对拟设立的合资证券投资咨询公司持续规范发展提供支持的安排的说明
内容应当至少包括:股东在技术合作、人员培训、管理服务或者营销渠道等方面对拟设立的合资证券投资咨询公司提供支持的内容、方式、时间安排以及未按约定提供支持的责任。
(十)股东出具的承诺
内地证券公司应当签署《关于申请设立子公司的承诺》(格式见我会关于“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行政许可公示文件),其他股东应当签署《关于入股XX公司(子公司名称)有关情况的说明与承诺》(格式见我会关于“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行政许可公示文件)。
此外,全体股东还应当签署书面承诺,承诺内容包括:1、自合资证券投资咨询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合资证券投资咨询公司股权;2、各方共同签订的相关协议、文件均已上报证监会,拟设立的合资证券投资咨询公司的股权和管理安排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及其出具的承诺。
(十一)香港证监会就香港证券公司在境内参与设立合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出具的说明函
(十二)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应当由内地律师事务所两名以上执业律师共同出具,并由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签字。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在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发表法律意见。
至少包括以下内容:1、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2、是否符合设立合资证券投资咨询公司的法定条件;3、股东是否符合法定条件;4、公司章程草案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5、设立合资证券投资咨询公司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6、股东签订的关于设立合资证券投资咨询公司的合同及相关协议是否合法、有效。
(十三)拟设立的合资证券投资咨询公司的公司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十四)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