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信访复查复核中的撤销与变更的含义
复查,是指信访人对本省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而提出申请,依法由原办理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对该信访事项处理意见及有关情况进行审查,并提出复查意见的行为。复核,是指信访人对本省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不服或复查机关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复查意见而提出申请,依法由原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对该信访事项复查意见及有关情况进行审查,并提出复核意见的行为。 复查、复核机关受理复查、复核申请后,发现以下情形的,中止处理,并告知信访人:(一)主要证据正在其他法定程序确认过程中;(二)复查、复核事项涉及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确认;(三)其他需要中止处理的情形。...全部
复查,是指信访人对本省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而提出申请,依法由原办理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对该信访事项处理意见及有关情况进行审查,并提出复查意见的行为。复核,是指信访人对本省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不服或复查机关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复查意见而提出申请,依法由原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对该信访事项复查意见及有关情况进行审查,并提出复核意见的行为。
复查、复核机关受理复查、复核申请后,发现以下情形的,中止处理,并告知信访人:(一)主要证据正在其他法定程序确认过程中;(二)复查、复核事项涉及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确认;(三)其他需要中止处理的情形。
中止处理的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处理;中止期间不计入复查、复核期限。复查、复核机关中止、恢复处理,应当书面告知信访人。复查、复核意见作出前,信访人要求撤回复查、复核申请的,在提交书面申请后,可以撤回。
对采用口头形式提出撤回复查、复核申请的,应当由不少于2名工作人员做好记录,并由信访人签名或盖章。撤回复查、复核申请的,复查、复核终止,信访人不得以同一事实、理由再次提出复查、复核申请。如果原办理、复查意见有主要事实不清、适用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或者滥用职权、明显不当等问题,决定变更或者撤销。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