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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由谁核准?

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由谁核准,如何报请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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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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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诉讼法第199条规定:“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这里的死刑是指死刑立即执行。根据这一规定,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各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依法判决和裁定的,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即只有最高人民法院才能行使死刑案件的核准权。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0条和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对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应当依照下列程序报请复核:(1)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3 日内报请高级人民法院复核。
    高级人民法院经复核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依法作出裁定后,报请最髙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2) 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3 日内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3) 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应当报请最局人民法院核准。  (4) 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又故意犯罪,查证属实,应当执行死刑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2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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