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讨论决定是行政首长负责制背景下保障科学民主决策的重要制度选 择,有助于平衡重大行政决策中效率和民主的关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 政实施纲要》要求完善政府内部决策规则。
《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 政的决定》进一步明确,坚持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制度。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在深入调查
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经政府及其部门负 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杜绝擅权专断、滥用权力。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 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 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江苏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重大行政决策方 案草案经政府分管负责人审核后,由政府行政首长决定提交政府常务会议或 者全体会议讨论。
重大行政决策在集体讨论的基础上,由政府行政首长作出 同意、不同意、修改、暂缓或者再次讨论的决定。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 议应当记录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的讨论情况及决定,对不同意见应当载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