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夫妻所住房子是男方婚前财产,结婚已满一年多,这时离婚作为妻子,是否享有房屋的部分所有权?
(请列出法律的相关条款以供参考)谢谢!
1)、婚前个人的财产不能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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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前个人的财产不能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2)关于房产的升值部分。
在本版中经常看到这样的解答,即房屋的升值部分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实,这个问题应该进行类型化的区分。
如果打个比方的话,增值部分相当于存款时本金的利息。
本金归谁,利息就归属。所以,确定升值部分的归属,应当首先确定房屋的归属。当房屋属于婚前的个人财产时,升值部分也只能属于个人所有。当然,也可能发生贬值,在贬值时,不利后果也只能由所有人承担。当房屋属于婚后的夫妻共同财产时,升值或者贬值部分才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
这里由一个模糊的地带,即一方婚前付的首付,婚后两个人还得贷款。这确实比较复杂,而且充满了争议。根据法律的规定,只是说这种情况下,归还的贷款部分属于共有,对于升值部分没有涉及。我认为应当由所有权人来承受。
3)关于婚内的债权债务问题。
如果没有特别的约定,夫妻实行的是财产混同制。除非有合同的约定,在离婚时一方应当还债,否则,一般不予支持。夫妻之间的债务可以用瞬间还债来解释。即在借钱的一瞬间,其实已经还钱,因为另一方手里的财产也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
供参考。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