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及时办理土地使用权的过户登记会产生哪些争议和纠纷?
不能及时办理土地使用权的过户登记在当事人之间往往会产生如下争议和纠纷:
(1)土地使用权证书是土地使用权人的物权凭证,没有取得土地使用权证,该土地权利就是不完整的,不被法律承认的。也即没有完成土地使用权的物权公示登记程序,该权利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 如果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受让方支付了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对价,却不能得到被法律承认的土地使用权,则对受让方的权利就是一种损害。同时未经过户登记,受让方不能取得土地权属证书则不能进行新的转让,也不能以土地使用权证书进行抵押贷款。 其土地权利上的种种限制,往往成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双方当事人矛盾和纠纷的导火索。
(2)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全部
不能及时办理土地使用权的过户登记在当事人之间往往会产生如下争议和纠纷:
(1)土地使用权证书是土地使用权人的物权凭证,没有取得土地使用权证,该土地权利就是不完整的,不被法律承认的。也即没有完成土地使用权的物权公示登记程序,该权利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
如果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受让方支付了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对价,却不能得到被法律承认的土地使用权,则对受让方的权利就是一种损害。同时未经过户登记,受让方不能取得土地权属证书则不能进行新的转让,也不能以土地使用权证书进行抵押贷款。
其土地权利上的种种限制,往往成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双方当事人矛盾和纠纷的导火索。
(2)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尤其是按照〈司法解释〉第7条界定的这种单纯而直接的转让方式进行的转让,在完成转让后,一切的后续开发建设手续就应当以受让方的名义办理。
比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办理,就应当以受让方自己的名义办理。但是由于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不符合法定转让条件,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不能为其办理过户登记和发证手续。按照土地使用权主体和建设主体相一致的原则,受让方就不可能以自己的名义完成项目建设并获得利益。
(3)在转让方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未付清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情况下,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就有可能责令当事人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是按照〈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4条的规定,对于超过60日不能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可以解除土地出让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
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就不可能再给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受让方办理新的土地使用权证,受让方转让合同中的权利就不可能得到实现。
(4)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有可能被认定为无效。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所签订的土地使用权证转让合同就有可能被认定为无效,除非是在起诉前已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取得有批准权人民政府同意转让的。
如果转让合同被确认无效,则受让方不仅不能行使合同权利,其期得利益无法实现,而且还会因此蒙受损失。
(5)由于不符合法定转让条件,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不能为双方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登记手续,故项目一切开发建设手续只能以转让方的名义办理。
当因该项目建设发生对外责任时,案外人仍会以转让方作为权利主张的对象。尽管实际的建设投资方也是受让方,项目开发的获益者也是受让方,但不影响案外人向转让方主张权利,且土地使用权实际转让的事实也不能成为转让方不承担对外责任的抗辩理由。
因对外责任的承担问题,也常常是引发转让合同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由上可见,尽管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对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效力认定标准有所降低,但是违反法定的限制性转让条件,虽然一秀不影响合同的效力,但合同被认定有效同样也不影响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依照法定条件对转让行为进行审查,并通过行政手段限制转让和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的权力;同样当事人之间转让合同有效,但未办理过户登记,该合同就不具有物权公示后的对抗效力,其合同约定也不能对抗其他第三人。
在这种情况下,许多的争议和纠纷就难以避免。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