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单位没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需要承担第八十二条规定的支付二倍的工资的法律责任,但并不影响你与单位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2、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单位自然不会为你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同样就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第七款的规定,侵害了你的合法权益。
3、拖欠五个月工资,违反了《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规定。
4、以上三点都是你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与单位事实劳动关系的理由。 你可以随时要求解除与单位的事实劳动关系,而无需经过单位的批准。
综上,你可以向单位所在地劳动争议
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决解除与单位的事实劳动关系,支付自2008年2月1日(或自施行《劳动合同法》后参加工作满一个月的次日起)至解除事实劳动关系之日止期间的二倍的工资;补发被拖欠的五个月工资;补交欠缴的自参加工作之日起,至解除事实劳动关系之日止期间的社会保险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