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审理是法官依法行使审判权的程序是什么?
开庭审理和依法裁判,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完成法律赋予的保护国家、社会、公民合法利益的神圣使命的重要前提,是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是法律赋予法官的权利和职责。一般情况下,法官经过开庭审理,才能正确判断案件事实,准确适用法律;也只有通过审判活动才能提高法院的地位和影响,创建法官高大完美的形象及尊荣感,弘扬法律精神,增强全民的法律意识。 但开庭审理是一项严肃、全面、科学的活动,庭审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庭审的所有参与者必须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同时庭审给所有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提供了充分陈述和辩论的机会,作为法官,应当熟练运用法律知识,掌握一定的庭审技巧,通过庭审和裁决,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全部
开庭审理和依法裁判,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完成法律赋予的保护国家、社会、公民合法利益的神圣使命的重要前提,是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是法律赋予法官的权利和职责。一般情况下,法官经过开庭审理,才能正确判断案件事实,准确适用法律;也只有通过审判活动才能提高法院的地位和影响,创建法官高大完美的形象及尊荣感,弘扬法律精神,增强全民的法律意识。
但开庭审理是一项严肃、全面、科学的活动,庭审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庭审的所有参与者必须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同时庭审给所有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提供了充分陈述和辩论的机会,作为法官,应当熟练运用法律知识,掌握一定的庭审技巧,通过庭审和裁决,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官、法院才能赢得民心的支持、群众的满意。
一、严肃规范,树立法院的权威,赢得当事人的信赖与尊重。
开庭审理是法官依法行使审判权、正确处理各种纠纷的一门艺术,审判的权威与法庭的环境、法官的形象、法官的业务素质和审判情况息息相关,树立法院的权威,需要每个法官通过公正审理个案来体现,因此,法官在开庭审理案件时,要努力做到以下几个方面:(一)开庭场所规范,法庭是审判案件的场所、规范的法庭,统一的法槌,不仅增加了威严气氛,同时也产生权威的效果,作为法官除非是未为了特殊需要;例如,有时为了起到更好的法律宣传作用,选择典型案件到特定场所开庭,或者为了体现便民原则,到边远交通不便地区开庭等,其余案件应当在法庭开庭,庄严的法庭、审判员、书记员、当事人、证人、旁听人员等都有自己的法定位置,从心理上受到一定约束,才能更好自觉遵守各项纪律,一些法官受办案环境或习惯制约,选择在办公室开庭,往往造成开庭随意性大,法庭的权威也受到影响。
(二)着装严肃,法官着装应统一,少带饰物,法官身穿统一、庄重的法官服,可以让当事人感到强大、严肃、公正的权威信息。日常接待时,应避免穿迷你裙,拖鞋等便装,不戴过多的金银首饰,也不要将制服与便装混穿,一些小节注意不到就有可能减低法官的权威,开庭时,应穿法官服,通过法官服将严肃、公正的信息传递给当事人及旁听人员,如果法官穿着便装开庭,则容易使自己混同于当事人缺乏权威性,也可能影响当事人旁听人等对法院的印象,对于案件能否公正审理的评价,因此法官在开庭前,应该检查自己是否做到着装整齐,胸徽佩带是否妥当。
(三)准时开庭,法官应当按时开庭,组织当事人开庭,不要通知当事人8:30开庭,法官却9点还未到,法官准时开庭,不仅体现了纪律性,而且可以让当事人内心信赖法院。(四)举止端庄,开庭审理过程中,法官要举止端庄,精神振作,注意力高度集中,不要做其他与正在审理的案件无关的言行。
例如,开庭前要关掉呼机,手机等通讯器械,不要在庭审中接打手机等通讯器械,开庭过程中,法官也不应随意出入审判庭,更不能出现只有主审人员一人在审案件,其他合议庭成员要么在庭审中写自己负责的案件材料,要么在案件未审理完毕时就退庭的情况,法官的行为举止往往成为当事人及代理人关注的对象,法官一个人不起眼的举动,甚至一个眼神,都有可能会让当事人对法官的公正性产生怀疑。
因此,法官要注意自己的举止,进入法庭审理后,坐姿要端正,声音要洪亮,对与当事人的一些陈述不要轻易点头或摇头,不能流露出明确赞同或否定的态度。
二、开庭时使用法言法语及法律术语,是审判工作的强力武器。
庭审语言是法官代表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查清事实,判明是非的主要工具之一,语言艺术的运用,对于庭审的效果起着极为重要的意义,法官声音洪亮,用语规范,抑扬顿挫,则庭审的权威性一般能够得以体现,如果法官说话有气无力,或者用语随便,当事人易产生不信任感,实践中,由于法官用语不当,法官和当事人之间产生言语冲突,导致庭审无法进行的情况并非完全没有,所以作为一名法官应掌握的一定的语言艺术。
(一)法官在核对当事人身份,进行庭审调查、辩论、调解、裁判时,要注意法言法语,有理有据,掷地有声,体现出法官的秉公执法之风度,做到思维清晰,表述准确,逻辑严密,声音洪亮,语调适中,让当事人通过法官之举止言行产生信任感和对法律的敬畏感;(二)庭审中,当事人之间有时会争论得脸红脖子粗,也会有一些出格及不负责任的言语,法官一定要把握好度,注意自己语言得规范,在给当事人充分发言机会情况下,对于违反庭审规则得语言该制止得要及时制止,不能放任,要引导当事人围绕案情和案件争执焦点发表意见,法官自己绝对不能有偏离案件的言语,更不允许说一些不文明的话;(三)庭审中,法官的职责是组织好庭审,应当让当事人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和看法,法官自己的言语不要太多,要认真地听审、要慎重。
按照程序需要法官发言时,法官一方面要注意言简意赅,另一方面说理要充分,无论是证据的认定、庭审小结还是裁判都要注意论理一定要注意逻辑,字斟句酌,讲究修辞,合乎语言,层层递进,杜绝词不达意,似是而非,法官应努力做到通过说理让当事人及旁听人员明白案件是非责任和法律的规定;(四)法官的语言应当是法言法语,忌用土语,俚语,修辞及含糊不清地语句,在遇到一些当事人自身文化素质极低情况下,法官要将案件地语言变成通俗易懂地语言,便于当事人听清楚,听明白,以更好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三、注重调解,运用巧妙的方法和技巧在僵持中化解矛盾。
调解方法和技巧的推广,不但提高了其他审判人员的调解水平,节约了诉讼成本,更重要的是提高了审判效率,减少了双方当事人的对立情绪。即使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也为以后的服判息诉奠定了一定的基础,达到一定的社会效果。
提高调解的质量和调解技巧,需要审判人员必须尽快提高自身的“两个素质”,即具有较高地政治和业务素质,并不断地学习、积累与审判有关地各方面知识。(一)取得当事人的信任,是调解成功地前提条件。从民间调解的历史角度看,参加调解的第三方一般属于选择德高望重的人物或双方都信赖的长辈、亲友;从心理学的角度分析,民事纠纷案件的当事人、诉讼代理人都有自己的心理活动,他们从接触审判人员开始,就会时时观察审判人员的言谈举止、态度、口气,是不是能耐心听取其陈述和对双方当事人的态度一致。
如果审判人员取得了他们的信任和好感,当事人会听得进审判人员的意见。(二)透视当事人的真实想法,抓住焦点,是成功的阶梯作为一名法官,在整个庭审过程中,眼睛要注意观察、思路要清晰、问话要及精练准确,要仔细观察当事人的言行举止,从当事人的陈述和激烈的辩论中,透视其真实想法,了解矛盾焦点,寻找调解的切入点,因势利导,达到调解的目的。
(三)正确分清是非责任,提出合理方案,促成双方达成协议 。当事人来法院希望求得法律的支持,作为法官在主持调解时绝对不能采取和稀泥、当和事老的作法。法官的职责要求其言行必须体现法律的公平、公正,调解过程中法官自己必须明确案件的法律关系、双方争执焦点、双方的是非责任等,这样才能有针对性进行调解。
调解时一般会有所让步,法官要让当事人明明白白地互相协商,先由当事人自行拿出调解方案,根据双方差距,提出合理建议,促成调解。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