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户籍迁入管理规定有哪些呢?
第一条 为合理控制人口规模,优化人口结构,提高人口素质,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国家、省和我市人口调控管理及户籍制度改革的有关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符合本规定相关条件的非本市十城区居民户口人员,可申请将户口迁入本市十城区。
第三条 我市户籍迁入实行准入条件与年度人口计划安排相结合的管理办法。
准入条件根据我市人口调控目标和城市资源、环境的承载能力制定,由本规定的人口准入基本条件及实施细则规定的相关补充条件组成。 经批准迁入我市的人员,须同时达到基本条件和补充条件。
根据我市人口规划和人口调控工作安排,并结合产业发展和项目建设对人才的需...全部
第一条 为合理控制人口规模,优化人口结构,提高人口素质,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国家、省和我市人口调控管理及户籍制度改革的有关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符合本规定相关条件的非本市十城区居民户口人员,可申请将户口迁入本市十城区。
第三条 我市户籍迁入实行准入条件与年度人口计划安排相结合的管理办法。
准入条件根据我市人口调控目标和城市资源、环境的承载能力制定,由本规定的人口准入基本条件及实施细则规定的相关补充条件组成。
经批准迁入我市的人员,须同时达到基本条件和补充条件。
根据我市人口规划和人口调控工作安排,并结合产业发展和项目建设对人才的需求,迁入人口控制总量纳入年度人口计划统筹安排。
第四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户籍迁入管理的各项工作;制定全市年度人口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广州市入户卡的统一管理;协调推进户籍迁入管理信息系统建设。
市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公安等部门按各自职能做好相关受理、审核工作,配合牵头部门做好相关工作的组织实施。
市控制人口机械增长办公室负责入户复核,公安部门负责办理入户手续。
中央及省属驻穗单位招(录)用或聘用人员迁入我市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准入条件和管理办法执行。
相关迁入人口计划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制定,纳入我市年度人口计划统一管理。具体受理、审核工作按照省组织、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等部门职能分工的部署开展。
第五条 获准迁入我市人员应符合本规定所明确的收养入户类、恢复户口类、人才引进(迁入)类、家庭团聚类、政策性安置调配类、不可市内迁移的集体户口类等6个类别的相关基本条件。
第六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收养家庭,准予被收养人迁入本市居民户口:
(一)收养人在本市有合法住所;
(二)收养人有本市居民户口;
(三)取得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核发的《收养登记证》并在收养登记地登记入户的;
第七条 原具有本市居民户口的人员,在本市有合法固定住所或有亲属投靠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准予恢复本市居民户口:
(一)参军复退回本市;
(二)到外地就读大中专、技工学校毕业、退学、休学等回本市;
(三)劳改释放、解除劳教或少管后等回本市;
(四)出国、出境后回本市复户的;
(五)华侨、港澳台同胞定居;
(六)持户口迁移证件或遗失户口迁移证件在迁入地未入户回本市;
(七)失踪、死亡注销户口后又重新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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