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银行分行对总行管理费摊列的管理包括哪些?
(1)概述
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外国银行分行,可以摊列与其生产、经营有关的合理的总行管理费,但应仅限于其总行用于分行经营管理的费
用;摊列总行管理费时,应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总行管理费汇集范 围、总额及分摊标准或方法等资料,并附有注册会计师的查证报告。 同一家外国银行在我国不同地区设立的分行,其分摊总行管理费的标
准或方法应一致,且方法或标准一经确定,没有特殊原因,不得随意 变动。
凡外国银行分行由其总行的关联银行代为履行管理职能的,由总 行出具证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外国银行分行可摊列履行
总行管理职能的关联银行管理费,但该分行不得再以任何形式重复摊 列其总行的管理费。 ...全部
(1)概述
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外国银行分行,可以摊列与其生产、经营有关的合理的总行管理费,但应仅限于其总行用于分行经营管理的费
用;摊列总行管理费时,应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总行管理费汇集范 围、总额及分摊标准或方法等资料,并附有注册会计师的查证报告。
同一家外国银行在我国不同地区设立的分行,其分摊总行管理费的标
准或方法应一致,且方法或标准一经确定,没有特殊原因,不得随意 变动。
凡外国银行分行由其总行的关联银行代为履行管理职能的,由总 行出具证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外国银行分行可摊列履行
总行管理职能的关联银行管理费,但该分行不得再以任何形式重复摊 列其总行的管理费。
(2) 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
1) 外国银行分行由其总行的关联银行代为履行管理职能的,由总
行出具的证明。
2) 总行管理费汇集范围、总额及分摊标准或方法的文件资料并附
注册会计师的查证报告。
(3) 对纳税人的时限要求
外国银行分行需摊列总行管理费时提出申请,且方法或标准一经 确定,没有特殊原因,今后不得随意变动。
(4) 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 当场受理,在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税务机关在20个工作日内
办结。
(5) 办理流程
1)受理环节。
① 审核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申请
审批表》填写内容是否完整、准确,签章是否齐全。
② 审核《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申请审批表》填写内容与附报资料
是否相符。
③ 符合条件的将企业申请信息录入系统,同时制作《文书受理回
执单》或《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交纳税人。
④ 纳税人提交资料不齐全或《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申请审批表》填
写内容不符合规定,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审核无误后,将纳税人报送的所有资料转下一环节。
2)后续环节。接收上一环节转来的信息资料,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① 外国银行分行摊列的总行管理费或履行总管理职能的关联银
行管理费的计算是否准确。
② 外国银行分行摊列的总行管理费或履行总行管理职能的关联银
行管理费,是否与该分行的生产、经营有关。
③ 总行的关联银行是否确实代为履行总行管理职能。
④ 外国银行分行摊列履行总行管理职能的关联银行管理费后,是
否仍然摊列其总行的管理费。
⑤ 外国银行分行摊列履行总行管理职能的关联银行管理费,是否
符合总行管理费的汇集范围,其总额及分摊标准或方法是否合理。
根据审核结果进行审核审批,确定审批结果,将盖章、签署审批 意见的《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申请审批表》返还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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