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如何确定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
1、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须达到25年(含)以上,其中以灵活就业人员、外统筹区转入人员、劳务派遣人员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须达25年(含)以上且实际缴费年限需满10年。
2、参保人员办理医保在职转退休手续时缴费年限不足的,应以申报办理医保关系在职转退休手续时福州市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10%的缴费比例补足后,方可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补缴的医疗保险费并入统筹基金,只计算缴费年限,不划入个人账户。
3、用人单位因宣告破产、撤销、解散或者其它原因终止的,对于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25年...全部
1、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须达到25年(含)以上,其中以灵活就业人员、外统筹区转入人员、劳务派遣人员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须达25年(含)以上且实际缴费年限需满10年。
2、参保人员办理医保在职转退休手续时缴费年限不足的,应以申报办理医保关系在职转退休手续时福州市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10%的缴费比例补足后,方可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补缴的医疗保险费并入统筹基金,只计算缴费年限,不划入个人账户。
3、用人单位因宣告破产、撤销、解散或者其它原因终止的,对于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25年,且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的已退休人员直接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对于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25年,实际缴费年限不足10年的上述单位已退休人员,应以向医保经办机构申报办理医保关系终止手续时福州市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10%的缴费比例补足10年后,方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补缴的医疗保险费并入统筹基金,只计算缴费年限,不划入个人帐户。
4、原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城镇集体企业等符合国家视同缴费规定的累计工龄可视同为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参保人员未按规定时间参保或中断缴费的,应当补缴相关的医疗保险费后,原符合国家视同缴费规定的累计工龄方可视同。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