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 根据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第12条规定: “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此处,“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当然也包括因交通事故引发工伤的情形。
这一司法解释同样明确了侵权赔偿责任同工伤待遇赔偿方面的并行不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