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贫困残疾儿童和贫困残疾人子女接受教育作出了哪些规定?
特别照顾。各级人民政府对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贫 困残疾人家庭的学生提供免费教科书,并给予寄宿生活费等费用补 助;对接受义务教育以外其他教育的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家庭的 学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资助。 (二) 强制招收。普通教育机构对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 人实施教育,并为其学习提供便利和帮助。普通小学、初级中等学校, 必须招收能适应其学习生活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普通高级中等 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要 求的残疾考生入学,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 (三) 因材施教。残疾人教育应当根据残疾人的身心特性和需要, 按照下列要求实施:在进行思想教育、文化...全部
特别照顾。各级人民政府对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贫 困残疾人家庭的学生提供免费教科书,并给予寄宿生活费等费用补 助;对接受义务教育以外其他教育的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家庭的 学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资助。
(二) 强制招收。普通教育机构对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 人实施教育,并为其学习提供便利和帮助。普通小学、初级中等学校, 必须招收能适应其学习生活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普通高级中等 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要 求的残疾考生入学,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
(三) 因材施教。残疾人教育应当根据残疾人的身心特性和需要, 按照下列要求实施:在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的同时,加强身心 补偿和职业教育;依据残疾类别和接受能力,采取普通教育方式或 者特殊教育方式;特殊教育的课程设置、教材、教学方法、入学和 在校年龄,可以有适度弹性。
(四) 放宽要求。残疾考生和在校残疾学生可免试体育,听力残 疾考生可免试外语听力,并以不低于当年考生或在校学生平均体育 成绩、外语听力成绩的分数计入考试总成绩。(五) 特别措施。国家举办的各类升学考试、职业资格考试和任 职考试,有盲人参加的,应当为盲人提供盲文试卷、电子试卷或者 由专门的工作人员予以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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