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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朋友, 如果公司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提前告知时间少于三十天, 公司是否应给于赔偿??

公司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因为公司要拆,但直到最后一天才告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这算不算违法?应不应给于赔偿???请各位帮帮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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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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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该的、关于单位裁员《劳动合同法》予以了明确的规定,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2、因此,如用人单位裁员的情况属于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3、单位如果因为经济危机进行裁员,理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进行。  如违反法律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赔偿金。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 答案补充单位应支付补偿金,应根据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若单位未提前一个月给予书面通知,应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代通金”这两笔赔偿性质不同,可同时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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