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特困人员如何申请供养?
根据《北京市城市特困人员供养办法》(京民社救发〔2014〕307号)第6条至第8条规定,申请城市特困人员供养的,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残疾证等相关证明的复印件。 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社区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委托社区居民委员会提交申请的,需提供申请人书面委托书。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审核城市特困人员供养申请的责任主体,应当自受理城市特困人员供养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下,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和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 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全部
根据《北京市城市特困人员供养办法》(京民社救发〔2014〕307号)第6条至第8条规定,申请城市特困人员供养的,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残疾证等相关证明的复印件。
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社区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委托社区居民委员会提交申请的,需提供申请人书面委托书。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审核城市特困人员供养申请的责任主体,应当自受理城市特困人员供养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下,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和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
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在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下,组织居民委员会成员、熟悉居民情况的党员代表和居民代表,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民主评议。民主评议结束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人家庭情况和民主评议结果在其居住地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调查结果、民主评议和公示情况,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上报区(县)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了解掌握本行政区域内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条件的,应当主动为其办理供养手续。
区(县)民政部门是审批城市特困人员供养申请的责任主体,应当自收到乡镇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相关材料和初审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 批决定。
在做出审批决定5个工作日内,对于符合条件的,批准享受城市特困人员 供养待遇,并发给《北京市城市特困人员供养证》;对于不符合条件的,通过乡镇人 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或代理人并说明理由。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