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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被驳回怎么办?

  非常一般人您好!我的劳动争议再审申请被驳回了。 这个案子经仲裁、区法院一审、市中院二审,2009年9月份作出终审判决,2011年7月份我向省高院申请再审,现省高院以不符合《民诉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的再审情形裁定驳回我的再审申请。 这个案子是我与领导发生矛盾,主管就强制让我休息10天,不给我出手续。
  我知道他只有批准一天假期的权力,但他非强制我休息10天,不让我上班,我也只能服从安排,为此我就找他偷偷录了音,录音中他承认让我休息10天。我休息回来后他就以我旷工违反公司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再审裁定中认为“申请人应当举证证明主管强制其休息10天,录音最多只能证明主管同意其休息10天,而不能证明是强制其休息10天,且申请人明知主管无权批准10天假期” 他是领导,他让我休息我是没办法的,只能服从,请问非常一般人: 1、再审裁定如此认定我该如何反驳? 2、现省高院以不符合再审情形驳回了我的再审申请,请问我还能再申请再审吗?我该怎么办?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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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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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管同意请假和让你请假毕竟是有明显区别的----前者是你主动请假,后者是你“被请假”。所以,你可以在这里把录音的相关原话说来我们听听。另外,录音中的其他内容也可以帮助我们完整地还原真实情景。
   至于下一步你当如何,我来告诉你:最高法《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三十一条规定: “再审申请被裁定驳回后,申请再审人以相同理由再次申请再审的,不作为申请再审案件审查处理。
     申请再审人不服驳回其再审申请的裁定,向作出驳回裁定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的,不作为申请再审案件审查处理”。 所以,你若坚持申请再审,应该重新选择突破口,而不能再照搬援引原来的理由。
  

2012-03-14

957 0
    所谓“欲加之罪,何患无辞”,不是你的过错,不由你承担这个后果。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你所在的部门由主管统筹,你直接受主管的管辖,他同意你请假10天,在请假期间,你负责的事务由主管调整,不对部门的运作造成影响。
      如果有影响,他不应同意你请假,或请假后随意叫你回来。你始终没有脱离公司对你的管理,所以不属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情况,虽也违反请假制度,但并不导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后果,而且,造成违反请假制度的责任,也不应全由你承担。
   造成违反公司的请假制度,其后果由主管和你共同承担,公司可相应地处理,如扣工资,而不是解除劳动合同。

2012-03-13

941 0
问题:证据不足 对策:1、物质没有 找人证 有同事愿意帮忙吗? 2、退一步讲,主管不搭理你,你继续工作也没有前途可言 3、行行出状元,改行吧

2012-03-13

958 0
     这个问题不用麻烦刘律师,老何就给你解答了。 首先你要清楚一个问题,省高院对于再审的申请,原则上是,只要有驳回的理由,并且驳回的理由大于裁定再审的理由,那么好了,省高院指定驳回。
  这也是从维护法律的严肃性以及节约诉讼成本上考虑的。 二 将错就错不是什么时候都能用。  省高院的裁定说得挺清楚 申请人明知主管无权批准10天假期,而且又不能证明是强制其休息10天,那么后果只能由申请人自己承担。
  因为这就是一个圈套,申请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该能看出敌人的伎俩呀,为什就没有给揭穿呢?省高院还以为是你自己请假呢! 三 对于省高院的裁定不服,从程序上完全可以申请再审 向省高院 或向最高法。
    但问题是,向省高院申请肯定还得被驳回,他能否定自己的裁定吗?也可以向省检察院申请抗诉,由省检察院向最高检汇报,由最高检抗诉,你感觉这条路好走吗?如果向最高院申诉,那成本就会成倍增进,除非你是环京津冀地区。
  另外提醒你,最高院立案庭星期三不上班,希望你不要跑冤枉路。
     四 都说好马不吃回头草,既然已经离开,不管是被动还是主动,怎么再回去工作呢?莫不如卧薪尝胆,自己做出一番事业让他们看看:没有你这个留爷处,爷照样混的不差! 最后祝你好运!。

2012-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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