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的问题我想问一下,我们
你好!
1。 “未按公司离职程序离职的员工扣发一个月工资”是否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
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的第25条以及第37条的规定。
其一,《劳动合同法》第25条规定,除本法第22条和第23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第22条和第23条规定的是专项培训费用和专业技术培训所约定的服务期以及竞业限制这两种情形可以设定违约金)。 你们公司的这个条款规定“扣工资”,其实实质就是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因为违反了第25条而无效。
其二,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第37条明确赋予了劳动者具有提前30天书...全部
你好!
1。 “未按公司离职程序离职的员工扣发一个月工资”是否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
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的第25条以及第37条的规定。
其一,《劳动合同法》第25条规定,除本法第22条和第23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第22条和第23条规定的是专项培训费用和专业技术培训所约定的服务期以及竞业限制这两种情形可以设定违约金)。
你们公司的这个条款规定“扣工资”,其实实质就是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因为违反了第25条而无效。
其二,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第37条明确赋予了劳动者具有提前30天书面通知即可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但你公司却通过这个条款剥夺了劳动者的该权利,或者说,附加了义务要求劳动者需要按你们的离职程序离职。
亦不合法。
2。 那如果他是合同工,公司规定必须提提一个月离职,可他非要走,我们又该用劳动合同法的哪一条来约束呢?
《劳动合同法》没有“合同工”这一概念,只有“全日制用工”与“非全日制用工”之分。
因此,只要这个人是你们公司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其权利就应该受到保护,即具有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即可离职(无需按你们公司的离职程序)的权利。
但是,按《劳动合同法》第37条的规定,该劳动者离职同样需要提前一个月。
如果他就是要立即走,也是违反了劳动合同法,你们公司可以主张令其赔偿你们因此受到的损失(如,岗位无法立即替补人员而受到的损失),当然,这个损失需要有证据加以支持。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