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个人养老保险待遇受侵害,可以
1961年5月,梁先生被南方农场招用为该场工人,1982年至1985年先后担任 农场服务公司采购员及某分店负责人。1985年服务公司解散,农场规定所有公司 人员均安排回原单位工作。因当时梁先生欠服务公司1〇〇〇余元没有结清,梁先生 回到30队居住,但没有参加30队的岗位工作,而是梁先生以个人身份承包农场30 队的鱼塘,承包期10年。
在此10年中梁先生并没有与农场办理“停薪留职”手续。一直到1995年劳动 法颁布实施后,政策发生了大变化,全国推行全员合同制度,南方农场要求农场在 册职工(包括在册离岗下海分布在全国各地的职工)与农场签订劳动合同。 并于 1995年11月2日在《海南日...全部
1961年5月,梁先生被南方农场招用为该场工人,1982年至1985年先后担任 农场服务公司采购员及某分店负责人。1985年服务公司解散,农场规定所有公司 人员均安排回原单位工作。因当时梁先生欠服务公司1〇〇〇余元没有结清,梁先生 回到30队居住,但没有参加30队的岗位工作,而是梁先生以个人身份承包农场30 队的鱼塘,承包期10年。
在此10年中梁先生并没有与农场办理“停薪留职”手续。一直到1995年劳动 法颁布实施后,政策发生了大变化,全国推行全员合同制度,南方农场要求农场在 册职工(包括在册离岗下海分布在全国各地的职工)与农场签订劳动合同。
并于 1995年11月2日在《海南日报》上刊登了《通知》,其内容为:“凡离场的我场在册 职工限于1995年11月20日前回场签订劳动合同及办理相关手续,逾期按规定处 理。”当时梁先生因为种种原因,未提出与农场签订劳动合同。
同时自1994年起, 我国推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梁先生也未参加过养老保险。2001年5月梁先生 达到退休年龄,便回到农场要求办理退休手续,当时劳工科回复梁先生说明其没有 交养老保险金,不符合办理退休手续条件,无法办理退休手续。
梁先生当时虽然心中较为不满,但由于其他原因,他便把这件事忘掉了。到了 2007年,梁先生看到与他相同年龄,相同情况的同场职工,办理了退休手续后,都 老有所养,得到了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可他却没有。
他便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提起了仲裁,要求南方农场为其办理退休手续,并给予相关待遇。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梁先生提出的仲裁申请已超过仲裁时效为由,作出不 予受理通知。梁先生不服,又提起诉讼,经过一审、二审,法院也最终判决梁先生的 请求已经超过时效,而没有支持梁先生的请求。
本案的关键在于,南方农场是否应为梁先生办理退休手续?梁先生有没有权 利享受养老金待遇?没有及时主张权利,权利就失效了吗?
梁先生曾为南方农场职工是不容置疑的,但在1995年,农场响应劳动法的实 施,要与梁先生签订劳动合同,梁先生因故并没有签,影响了双方劳动关系的认定。
但这并不意味着梁先生就丧失了享受养老保险政策的权利,其在当时即有权利签 订劳动合同、补办手续进行补救。梁先生回到南方农场要求办理退休时,得到的答 复是其没有缴纳养老保险金,不符合退休条件,当时梁先生即知道自己的权益被侵 害,双方已存在劳动争议,梁先生应自知道权益被侵害时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
裁委员会提出仲裁,可是梁先生却在事隔6年后的2007年12月9日才提出仲裁 申请。
同时,又没有举出在此期间存在阻碍其申请劳动仲裁的不可抗力事件或其 他正当理由的证据。因此,梁先生已明显超过法定的劳动仲裁申请期限。
根据当时的规定,劳动争议的时效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60 天,我国最新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仲裁时效为1年。
法律对时效的规定,出于对司法资源的分配等目的,是对司法程序的规定,当 事人也应当遵守。
如果当事人不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主张自己的权利,此权利将 不受法律的保护,当事人也就失去了用法律手段维权的途径,所以,在我们关注权 利本身的同时,我们也应当注意法律有关程序的规定,以避免造成权利得不到保护 的情况发生。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