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的利率和利息如何认定?
如上所述,合法的民间借贷对经济社会的发展具有积极作用,也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对民间借贷的合法利息应当予以保护是一个基本基调。但是对于超过法定限制的高利贷也应当严格禁止。对于高利贷的规制,总体原则是无论以何种表现,借款本金所有的借期收益和逾期收益,均应当以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为限。 超出部分或冲抵本金,或不予保护。
1。关于复利的处理。对于借贷双方当事人在借款到期后重新结算,将前期本金和利息作为本金重新出具借条的,对其中所含复利的效力应如何认定?实践中做法不一。我们认为,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金和利息进行滚动结算后将利息计入本金,重新出具借据再计算复利,其利息应当以最初的本金为基数...全部
如上所述,合法的民间借贷对经济社会的发展具有积极作用,也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对民间借贷的合法利息应当予以保护是一个基本基调。但是对于超过法定限制的高利贷也应当严格禁止。对于高利贷的规制,总体原则是无论以何种表现,借款本金所有的借期收益和逾期收益,均应当以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为限。
超出部分或冲抵本金,或不予保护。
1。关于复利的处理。对于借贷双方当事人在借款到期后重新结算,将前期本金和利息作为本金重新出具借条的,对其中所含复利的效力应如何认定?实践中做法不一。我们认为,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金和利息进行滚动结算后将利息计入本金,重新出具借据再计算复利,其利息应当以最初的本金为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超出四倍的部分不予保护。
实践中需要把握两点:一是关于复利的效力。借贷双方计算复利并不为法律所禁止,应当认定有效,但不得超过四倍利率。二是关于四倍利率的起算。实践中存在两种做法:第一种做法是,从重新出具借据时起算,前后分段的利率不得超过四倍利率。
第二种做法是,从最初的本金开始计算,总的利息不得超过四倍利率。我们同意第二种观点,以防止高额暴利。
2。关于中介费等其他费用的处理。在民间借贷中,当事人经常以业务费等名目规避四倍利率,涉及贷款担保公司的,常常以中介费、顾问费、担保费等名目出现。
为了防止当事人变相赚取高利,打击隐形高利贷,出借人与借款人在借贷关系中除约定利率外,还约定借款人向出借人支付中介费、担保费等费用的,应视为对利息的约定,利息、中介费、担保费等合计以后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的,超出部分不予保护。
3。关于超付利息问题。借款人按约偿还借款本息后,又以约定的利率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为由请求返还的,不应支持。借款人尚未按约偿还借款本息,在审理过程中请求将已经支付的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的部分冲抵本息的,应予支持。
如果借款本息已经支付完毕,此时系当事人自愿,可视为对自然债务的履行,借款人要求返还的,不应支持。如果借款本金尚未支付完毕的,借款人要求将超付利息部分冲抵本金的,因该超付利息系不受法律保护的利息,应当返还,故对借款人的主张予以支持。
4。关于逾期利息。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对逾期利率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应当区分不同情况处理:(1)仅约定借期内的利率,没有约定逾期利率的,出借人参照约定的利率或以约定利率再上浮30%~50%利率,向借款人主张逾期还款利息的,应予支持,但均以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为限。
(2)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的,出借人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向借款人主张自借款逾期之日或者自权利主张之日起的利息损失的,应当予以支持。实践中需要把握以下两点:(1)关于是否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3] 251号)第3条的规定上浮30%。
500/0计收罚息利率问题。对此实践中存在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不应计收罚息利率,因为银行计收罚息利率有明确规定,借款人对此有预期;而民间借贷没有相应的规定。此外参照借期内利率计息已经足以弥补出借人的损失。
而且收取罚息是人民银行的管理行为,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没有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债权人没有向对方当事人处罚的权利。第二种观点认为,应当允许上浮,因逾期利率相当于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损失计算标准可以参照银行的规定即上浮30%~500/0。
我们同意第二种观点,但逾期利率上浮后仍要受不得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限制。(2)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预期利率的,属于无息借贷,自逾期之日起损失即为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对于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计算应从应付利息之日,即从逾期之日起计算,到实际判决之日之间的档期计算。
5。关于四倍利率起算点问题。审判实践中对四倍利率基准的判断时间有的以借款合同成立时,有的以款项交付时、借款到期日,还有的以法院判决日为计算依据,做法很不统一。我们认为,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理,判断双方约定的利率是否应受法律保护,应当以借贷合同成立亦即款项交付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
据此,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应当以当事人交付款项时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作为计算其利息约定是否超过四倍利率的标准。
6。关于判决主文的内容。人民法院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判决主文中应当明确债务人应偿还的本金数额、应支付的利息数额(包括逾期利息、违约金等)或者利率、利息计算起止期限等内容。
关于利息结算点问题,审判实践中对利息截止日期判决不一,有的到判决确定的给付期限之日,有的到判决执行之日,还有的到实际履行之日,我们认为应截止到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使利息数额得以确定,方便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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