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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介绍贿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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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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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介绍贿赂罪就是在行贿人和受贿人之间进行联系、沟通,促使贿赂得以实现的行为。行为人知道有人要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而故意进行介绍。如果行为人不知道行贿人有给付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意图,而从中帮忙联系的,即使行贿人事实上暗中给予了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该介绍人也不构成介绍贿赂罪。
    根据刑法的规定,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根据刑法的规定,介绍贿赂人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犯罪行为,实际上是检举、揭发了行贿、受贿双方的犯罪行为,对于司法机关收集证据查明贿赂犯罪事实,惩处贿赂犯罪将起到很重要的作用,因此刑法同时规定,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斡旋受贿是一种特殊形式的受贿犯罪,其主体与一般受贿相同,都是刑法第93条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但只限于行为时现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离、退休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已辞职、调离、开除的原国家工作人员不能成为本罪主体。
  斡旋受贿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从中索取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主观方面必须为直接故意。  对斡旋受贿中“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应视其情况追究其行政责任或受贿罪、渎职罪的刑事责任。
  建议在立法上将斡旋受贿单列罪名,规定斡旋受贿包括为请托人谋取正当利益的情形,并将财产性利益和非财产性利益纳入贿赂的范围。 斡旋受贿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包括刑法93条第二款的主体,和受贿罪的主体范围是一致的,主要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因行为人的职位或地位而对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形成的上下级之间的隶书关系、同事关系、与其他部门与部门之间的工作关系。
     介绍贿赂罪的主体不作要求,是一般主体,通常行为人与其介绍受贿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关系没有上下级的隶属“制约”,是平行的关系 。

2005-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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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介绍贿赂罪就是在行贿人和受贿人之间进行联系、沟通,促使贿赂得以实现的行为。 斡旋受贿又称间接受贿,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
   两者的主体不同,斡旋受贿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罪则无此限制; 其次,斡旋受贿需要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并且要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才能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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