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五保户的申请有哪些要求?
(1) 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应当由村民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 请。经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在本村范围内公告;无重 大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乡镇政府审核。
(2) 乡镇政府应当自收到评议意见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 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县民政局审批,县民政局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和有 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批准给予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发给 《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3) 乡镇政府对申请人的家庭状况和经济条件进行...全部
(1) 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应当由村民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 请。经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在本村范围内公告;无重 大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乡镇政府审核。
(2) 乡镇政府应当自收到评议意见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 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县民政局审批,县民政局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和有 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批准给予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发给 《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3) 乡镇政府对申请人的家庭状况和经济条件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 县民政局可以进行复核。申请人、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接受调查, 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4)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村民委员会或者敬老院等农 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向乡镇政府报告,由乡镇政府审核并报县民政局核 准后,收回其《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取消其五保户供养资格。
(5)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死亡,丧葬事宜办理完毕后,村民委员会或者农 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向乡镇政府报告,由乡镇政府报县民政局核准后, 收回其《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取消其五保供养。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