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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教育经费 筹划

单位领导的EMBA费用可以从教育经费列支吗?如果不可以,如何对这项费用进行合理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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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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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教育经费是指企业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用于职工教育事业的一项费用,是企业为职工学习先进技术和提高文化水平而支付的费用。因此,单位领导的EMBA费用可以从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

2010-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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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工教育经费:争取按2。5%提取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11家单位联合下发《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财建〔2006〕317号)规定,要切实保证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足额提取及合理使用,(一)切实执行《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2〕16号)中关于“一般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
    5%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从业人员技术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按2。5%提取,列入成本开支”的规定,足额提取职工教育培训经费。要保证经费专项用于职工特别是一线职工的教育和培训,严禁挪作他用。
  (二)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1990年第1号令),工资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6个部分组成。  企业应按规定提取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并按照计税工资总额和税法规定提取比例的标准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当年结余可结转到下一年度继续使用。许多企业还有些问题不清楚,纷纷打电话向税务机关咨询。   笔者认为,要理解新的政策规定,必须把握住两大区别。   第一大区别是工资总额与计税工资总额。  工资总额是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计税工资总额是允许税前扣除的工资总额。
  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年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第四条明确了工资总额由上述6个部分组成。   该文件第十一条规定:“下列各项不列入工资总额的范围:(一)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规定颁发的发明创造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以及支付给运动员、教练员的奖金;(二)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各项费用;(三)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四)劳动保护的各项支出;(五)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六)出差伙食补助费、误餐补助、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七)对自带工具、牲畜来企业工作职工所支付的工具、牲畜等的补偿费用;(八)实行租赁经营单位的承租人的风险性补偿收入;(九)对购买本企业股票和债券的职工所支付的股息(包括股金分红)和利息;(十)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补助费、生活补助费等;(十一)因录用临时工而在工资以外向提供劳动力单位支付的手续费或管理费;(十二)支付给家庭工人的加工费和按加工订货办法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发包费用;(十三)支付给参加企业劳动的在校学生的补贴;(十四)计划生育独生子女补贴。
    ”而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计税工资,是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的工资标准。包括企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职工的基本工资、浮动工资,各类补贴、津贴、奖金等。
  ”   因此,计税工资总额也就是企业当年允许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总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1999〕258号)规定,计税工资的人均月扣除限额为800元,个别省级地区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审定,可以上浮20%。
    在计算工资总额时,“下列人员不得列入计税工资人员基数:1。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原企业职工;2。虽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但企业不支付基本工资、生活费的人员;3。由职工福利费、劳动保险费等列支工资的职工。
  ”只有当工资总额未达到税前扣除标准时,计税工资总额才与工资总额相等。     第二大区别是教育经费的提取与扣除。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2〕16号)、《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两个文件规定,“一般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
  5%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从业人员技术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按2。  5%提取,列入成本开支。”也就是说,提取的计算基数是职工工资总额。而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职工教育经费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1。
  5%计算扣除,扣除的计算基数是计税工资总额。通常情况下,计税工资总额小于职工工资总额,即提取教育经费的金额不能全部税前扣除,因此财建〔2006〕317号文件特别强调了“企业应按规定提取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并按照计税工资总额和税法规定提取比例的标准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当年结余可结转到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许多企业觉得“从业人员技术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这一前提条件难以把握。有待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对此作出具体规定。
  事实上,到目前为止,仅有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等个别公司,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可以按照计税工资总额2。  5%税前扣除(国税函〔2005〕854号)。
  笔者认为,在没有具体规定之前,企业还需积极与税务机关沟通,逐级上报请示,争取得到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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