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你100分!司法考试抵押权处分
依照《物权法》第194条第1款的规定,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的顺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协议变更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但此类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分为以下情况分别讨论:
1。先顺位人放弃抵押权或者自愿将其顺位后移的,肯定会受到其他抵押权人(具体而言是指顺位本来在其后的抵押权人)当然的欢迎;
2。反之,如果抵押权人将其顺位提前的,一定要经过本来顺位在其前的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
3。 同样的道理,如果顺位在前的抵押权人通过协议将自己的担保债权数额增加,一定要经过顺位在其后的抵押权人的同意;反之,如果减少数额,则肯定会受到顺位在其后的...全部
依照《物权法》第194条第1款的规定,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的顺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协议变更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但此类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分为以下情况分别讨论:
1。先顺位人放弃抵押权或者自愿将其顺位后移的,肯定会受到其他抵押权人(具体而言是指顺位本来在其后的抵押权人)当然的欢迎;
2。反之,如果抵押权人将其顺位提前的,一定要经过本来顺位在其前的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
3。
同样的道理,如果顺位在前的抵押权人通过协议将自己的担保债权数额增加,一定要经过顺位在其后的抵押权人的同意;反之,如果减少数额,则肯定会受到顺位在其后的抵押权人的大大欢迎。
这一制度属于《物权法》的新增制度,值得重视,试以案例辅助读者理解。
【例1】甲有楼房一栋估价3000万元,先后以楼房为抵押向乙、丙、丁银行各借款1000万元,抵押登记分别在8月1日、8月2日、8月3日。后三份债权快要到期时,该房屋按市场估价2600万元,现甲、丙之间要达成一下四项协议,则其效力如何?乙、丁应分别如何应对?
协议1:丙要替代乙成为第一顺位人;
协议2:丙要与丁换位成为第三顺位人;
协议3:丙要将自己的担保债权数额升到1300万元;
协议4:丙要将自己的担保债权数额减到300万元。
【答案】
协议1:丁无所谓,但要经过乙书面同意才行,否则对乙不生效;
协议2:不须经过乙、丁同意(乙无所谓,受到丁的热泪盈眶的欢迎)
协议3:乙无所谓,但要经过丁的书面同意才行,否则对于丁而言丙的担保债权数额还是1000万元;
协议4:不须经过乙、丁同意(乙无所谓,又一次受到丁的热泪盈眶的欢迎)。
当然,这个例子中,如果该房屋按市场估价3600万元,上述四项协议对乙、丁都无所谓,丙怎么折腾都行!
而在你所问的案例中,若甲的房屋估价大于总担保债权数额(10W+20W+30W=60W),那么A,C之间可以不经过B的同意而转换抵押权顺位。
若甲的房屋估价低于总担保债权数额60W,那么A,C之间的顺位必须经过B的书面同意才能够进行转换,否则对B不生效。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