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城市户口持有农村集体土地证房屋问题
吉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评估指导意见》的通知
第四条 非住宅房屋使用的土地是集体建设用地的,可参照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
吉林市集体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 吉林市市区集体土地房屋进行权属登记管理,适用本办法。
市区指吉林市行政区除外县(市)以外的地区,包括船营、丰满、昌邑、龙潭四个行政区。
第四条 集体土地房屋实行房屋权属登记发证制度。
权属证书采用全国统一样式的《房屋所有权证》,由吉林市人民政府统一印制。 《房屋所有权证》是权利人依法享有集体土地房屋所有权的唯一合法凭证。
第五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集体土地房屋,应当向...全部
吉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评估指导意见》的通知
第四条 非住宅房屋使用的土地是集体建设用地的,可参照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
吉林市集体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 吉林市市区集体土地房屋进行权属登记管理,适用本办法。
市区指吉林市行政区除外县(市)以外的地区,包括船营、丰满、昌邑、龙潭四个行政区。
第四条 集体土地房屋实行房屋权属登记发证制度。
权属证书采用全国统一样式的《房屋所有权证》,由吉林市人民政府统一印制。
《房屋所有权证》是权利人依法享有集体土地房屋所有权的唯一合法凭证。
第五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集体土地房屋,应当向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登记机关)申请房屋权属登记,领取《房屋所有权证》。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是集体土地《房屋所有权证》的发证机关。
吉林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区及开发区范围内,因城市建设等在集体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时的,适用本办法。
第十九条拆迁合法房屋,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
被拆迁房屋的补偿依据,以被拆迁人持有的房屋、土地权属证书为准。
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结构、用途,以房屋权属证书载明的为准。
房屋权属证书记载不明确的,以房屋档案为准。
第二十条征收宅基地以外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等的,由拆迁人向被拆迁人支付补偿费。具体补偿范围按有关规定执行。
宅基地、占用集体土地范围内的地上附着物等的,由拆迁人向被拆迁人支付补偿费。
具体补偿范围由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宅基地以外土地的用途、面积以土地权属证书标注或合法承包合同标明的为准。
第二十二条除下列情形外,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
(一)国家、省、市政府确定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及棚户区改造项目;
(二)拆迁房屋附属物、补偿范围内的地上附着物、青苗、林木、其他经济作物等,实行货币补偿;
(三)除本款第五项规定情形外,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未能解除租赁关系,且对拆迁补偿安置意见不一致的,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四)被拆迁房屋的共有产权人对拆迁补偿安置意见不一致的,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五)拆迁从事特种(特殊)行业单位或个人的非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未能解除租赁关系的,货币补偿款由市拆迁管理机构办理提存,并按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实行货币补偿的,根据被拆迁房屋的重置成新价格、被拆迁房屋装修和宅基地的区位补偿价格,评估确定补偿金额。
房屋附属物、补偿范围内的地上附着物等,评估确定补偿金额。
估价时点以集体土地房屋拆迁通知书发放之日为准。
拆迁当事人对补偿金额已协商一致的,可不进行评估。
第二十四条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结清被拆迁房屋与所调换房屋的差价,并由拆迁人偿还给被拆迁人。
用于房屋产权调换的期房,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在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必须注明安置地点并附所调换房屋的平面图(国家、省、市政府确定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及棚户区改造项目除外)。平面图应标明进深、开间等详细尺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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