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请问武汉户口持外地护照和港澳通行
一、办理条件
武汉市常住户口居民及驻地部队现役人员
二、办理手续
(一)办理流程
领表---照相---填表---验表---提交申请---采集指纹(当面签名)---领取回执---缴费---邮寄(自选)---领证
(二)提交材料(所有复印件均用A4规格纸张)
1、填写完整的《中国公民普通电子护照申请表》1份。 (请用黑色墨水水笔或钢笔填写);
2、提交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1张及湖北省出入境证件数码相片检测回执;
3、交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或其他户籍证明(军官证等)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在居民身份证申领、换领、补领期间,应当提交临时居民身份证。 户口簿...全部
一、办理条件
武汉市常住户口居民及驻地部队现役人员
二、办理手续
(一)办理流程
领表---照相---填表---验表---提交申请---采集指纹(当面签名)---领取回执---缴费---邮寄(自选)---领证
(二)提交材料(所有复印件均用A4规格纸张)
1、填写完整的《中国公民普通电子护照申请表》1份。
(请用黑色墨水水笔或钢笔填写);
2、提交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1张及湖北省出入境证件数码相片检测回执;
3、交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或其他户籍证明(军官证等)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在居民身份证申领、换领、补领期间,应当提交临时居民身份证。
户口簿应复印首页、本人资料页及变更页(无变更信息除外),身份证应复印正反两面;
4、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团体及参照、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在职干部;各级金融机构、国有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中层以上人员;部分重点岗位工作人员及具有高级职称、博士学位的在职人员;现役军人;其他各级部门认为需要纳入国家工作人员管理报送备案的人员;以上人员须按照人事管理权限提交所属单位或具有审批权的军队系统主管部门出具的“关于同意申办出入境证件的证明”,该证明须按照公安机关提供的统一格式要求出具;
5、未满十六周岁的申请人还应提交监护证明(如户口簿、出生证、独生子女证、关系公证等),以及监护人居民身份证或者护照等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未满十六周岁的申请人应当由监护人陪同。如监护人无法陪同的,可以委托他人陪同,但还应当提交监护人委托书及陪同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护照等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委托他人陪同的或未到的一方监护人可允许单独另附同意书原件。
父母离异的可由抚养方出具同意书,但须提供法院判决书等原件及复印件。
6、以劳务为由申请电子护照需提交已加盖意见的外派劳务人员招收申请备案表;
7、提交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的其它材料。
三、受理时间和地点
1、本处(张自忠路306号)可受理全市城区户口居民申请,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周六9:00—16:00。
2、江岸、江汉、硚口、武昌、青山、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江南受理中心(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科技会展中心1楼)都可受理城区户口居民申请(蔡甸、江夏、黄陂、新洲、东西湖新城区除外),周一至周五正常上班时间。
3、蔡甸、江夏、黄陂、新洲、东西湖(常青花园派出所辖区居民除外)新城区居民必须去各自户口所在地分局受理,周一至周五正常上班时间。
4、长航、民航、铁路已报备(需单位出具意见)的申请人必须到本系统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周一至周五正常上班时间。
四、办证时限
1、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自受理之日(即签发受理回执之日)起12日内完成审批签发工作。下列情况除外:户籍由军队或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迁来本地不满年限需要函查的;其他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进行调查补充材料的。
调查时间不计入办证时限内。
2、加急情况:公民如有特殊情况需要紧急办理的,经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可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特殊情况是指:
(1)出国奔丧、探望危重病人的(出国奔丧需提交死亡证明或使、领馆发出的处理死者后事的通知,探望危重病人需提交病情诊断证明);
(2)出国留学开学日期临近的(需提交国外入学通知书以证明距开学日期不足30日);
(3)前往国入境许可或者签证有效期即将届满的(需提交有效入境许可或签证);
(4)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紧急事由。
五、收费标准:普通电子护照200/本。
六、咨询电话:027-12580 监督电话:82712357
七、温馨提示:
1。以虚假资料、借用他人身份资料骗取出入境证件,以及出借身份资料供他人冒名申请出入境证件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2。不得同时持有两本以上(含两本)同类型有效出入境证件。
3、《中国公民普通电子护照申请表》和《关于同意申办出入境证件的证明》可登陆www。whcrj。gov。cn网站下载,也可到各出入境受理窗口免费领取。
办理往来港澳旅游服务指南
(G、L签注)
一、办理条件
武汉市常住户口居民
二、办理手续
(一)办理程序
1、个人旅游
领表 照相 填表 验表 交表 领回执 缴费
邮寄(自选) 领证
2、团队旅游
旅游公司办手续 领表 照相 填表 验表 交表
领回执 旅游公司到指定地点统一缴费和领证
(二)提交材料(所有复印件均为A4规格纸张)
1、《内地居民港澳地区申请表》。
(请用黑色或蓝黑色墨水笔填写完整)。
2、数码相片。根据证件制作的要求,必须由申请人本人到经过受理机关培训的照相点进行数码照相(名称及地点详见附表)
3、本市居民户口簿和身份证的复印件,并交验原件。
在居民身份证领取、换发、补发期间,可提供临时居民身份证。
4、下列人员还需提交单位意见:
(1)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团体在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离(退)休的厅(局)级以上干部;
(2)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中层(副处)以上管理人员、离(退)休的厅(局)级以上干部;
(3)国有企业的法人代表、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股权代表;
(4)其他需要报送备案的人员。
(5)如申请人申请赴香港“3个月二次”或“1年二次”则需单位另纸出具“同意办理二次”的明确意见。
5、申请人未满16周岁需交验本人居民户口簿、父母一方居民身份证件、标注有父母子女关系的证明文件原件(如:能够证明其监护关系成立的同一户口簿、出生证或独生子女证等)及提交复印件;父母不能陪同的,还需提交委托书和受托人员身份证件。
6、现役军人需交验所在部队军以上党委或政治机关出具的批件、军官证、军人身份证登记表或居民身份证并提交复印件;离退休军人员需提供户口簿、身份证;如无户口簿,则还需提供军官离退休证、所在部队军以上党委或政治机关出具的批件。
7、办理团队旅游的,还须提交旅游发票复印件,交验原件。
8、已持有往来港澳通行证的,再次申请须提交:(1)证件有效期届满或签注页用完,凭原通行证和上述材料办理换证(2)原证件毁损或遗失、被盗,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须提交情况说明。
9、提交公安出入境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的其它材料。
10、团队旅游签注可以签发3个月一次签注、3个月二次签注、1年一次签注、1年二次签注,每次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7天。须随团队进入港澳。
11、个人旅游签注可以签发3个月一次签注、3个月二次签注、1年一次签注、1年二次签注,每次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7天。
(三)注意事项
1、不满16周岁的或60周岁以上(含)人员,在证件相片采集完毕后,可委托他人办理,提交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交验原件,并提交委托书。
不满16周岁人员须由监护人(父母一方)代办。
2、在同一受理部门、持用同一本往来港澳通证再次申请同一事由签注的人员,可委托他人代办,提交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交验原件,并提交委托书。
三、办理时间和地点
1、本处(张自忠路306号)可受理全市城区户口居民,周一至周五正常上班时间,周六9:00—16:00。
2、江岸、江汉、硚口、武昌、青山、沌口开发区分局、江南受理中心(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科技会展中心1楼)可受理全市范围内各公安分局(蔡甸、江夏、黄陂、新洲远城区除外)辖区居民周一至周五正常上班时间。
3、蔡甸、江夏、黄陂、新洲远城区居民必须去各自户口所在地分局受理,周一至周五正常上班时间。
4、户口为东西湖区分局辖区的居民,必须到东西湖区分局出国(境)申请受理窗口申请(常青花园派出所辖区居民可在中心城区任一受理点受理),其他窗口不能受理。
5、长航、民航、铁路的已报备(需单位出具意见)人员申请必须去各自系统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周一至周五正常上班时间。
四、办证时限
首次申请、换发、遗失重新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12个工作日。
已持有往来港澳通行证,再次申办签注:5个工作日,自助机申办签注:5个工作日。下列情况除外:户口由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迁来不满1年的。
五、收费标准
往来港澳通行证100元/证,一次签注20元/件,二次签注40元/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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