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休完产假可以不服从另外安排工作吗?
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处于哺乳期的女职工的工作岗位时应征得其本人同意,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重庆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第二十六条: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
在女职工特殊保护期间,不得安排其从事违反国家有关女职工特殊保护规定的工作和劳动,变更其工作岗位应征得本人同意;不得减少或取消其产假、晚育假、哺乳时间;不得借此降低其基本工资,不得降低或者取消其应有的福利待遇。
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处于哺乳期的女职工的工作岗位时应征得其本人同意,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重庆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第二十六条: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
在女职工特殊保护期间,不得安排其从事违反国家有关女职工特殊保护规定的工作和劳动,变更其工作岗位应征得本人同意;不得减少或取消其产假、晚育假、哺乳时间;不得借此降低其基本工资,不得降低或者取消其应有的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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