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法》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是如
依据《建筑法》第二章第一节规定:(1)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2) 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① 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② 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③ 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④ 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⑤ 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⑥ 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⑦ 设资金已经落实;⑧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全部
依据《建筑法》第二章第一节规定:(1)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2) 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① 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② 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③ 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④ 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⑤ 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⑥ 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⑦ 设资金已经落实;⑧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3)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
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4)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间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痄。建设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5)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
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六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依《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