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和证券法的解读公司内部的
新《公司法》的主要修改内容归纳如下: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大幅降低,且可分期缴纳。
根据新《公司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降至3万元,股东出资可以分期缴纳,但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且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3万元,其余部分的出资,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 这是本次修改公司法的重点内容之一。
二、扩大了股东的出资方式。
除可以用货币出资外,还可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例如:债权和股权等。 同时取消了对非货币形式出资的比例限制,仅规定货币出资金额不低于注册资本的30%即可...全部
新《公司法》的主要修改内容归纳如下: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大幅降低,且可分期缴纳。
根据新《公司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降至3万元,股东出资可以分期缴纳,但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且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3万元,其余部分的出资,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
这是本次修改公司法的重点内容之一。
二、扩大了股东的出资方式。
除可以用货币出资外,还可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例如:债权和股权等。
同时取消了对非货币形式出资的比例限制,仅规定货币出资金额不低于注册资本的30%即可。
三、分红和责任承担
由于新《公司法》规定了股东出资可分期缴纳,故对股东的分红与责任承担,也做了相应的修改。
新《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股东按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第三条第二款规定,股东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四、一人公司的特别规定
新《公司法》首次引进了一人公司的概念,即一个自然人股东或一个法人股东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万元,不可分期缴纳,应一次缴足。一个自然人只能设立一个一人公司,但一个法人可设立多个一人公司。一人公司不设股东会,采取过错推定责任,即除非股东能证明公司财产和个人财产是独立的、非混同的,否则就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问责机制
(一) 扩大了股东的知情权。
旧《公司法》仅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享有股东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查阅权,而新《公司法》在原有规定的基础上,还增加了股东对公司章程、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的查阅权,除此之外,对上述各文件股东还享有复印权。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新《公司法》仅规定了股东可以查阅、复制董事会会议决议和监事会会议决议,对于这两会的会议记录却未做任何规定。根据新《公司法》的立法精神推断,该两会的会议记录是不可以查阅的。
因为两会是公司的运作机密,属于商业秘密,若允许查阅,可能会发生破坏会议记录等不良情况的发生,从而扰乱公司正常的经营秩序,故从保护股东权益、维护董事和监事权威的角度出发,两会记录是不允许查阅的。
(二) 公司帐务的原始凭证不能被查阅。
为进一步保障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的实现,新《公司法》还赋予股东查阅公司会计帐簿的权利,但对该权利的行使也予以了一定的限制,即若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帐簿有不正当目的的,可拒绝提供查阅,但必须说明理由,股东可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由此可见,新《公司法》将查阅公司帐簿的最终决定权归于法院所有,由法院来判决股东查阅帐簿的合理性。
但根据立法精神,公司帐务的原始凭证不应包括在会计帐簿内。
(三)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不能查阅会计帐簿。
根据新《公司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表。并未规定有公司会计帐簿的查阅权,这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在知情权上存在的最大差异。
(四) 大大增加了监事会的职权。
在旧《公司法》中,职工监事代表的比例是由公司章程规定的,而新《公司法》虽然也沿袭了职工监事代表的比例由公司章程制定这一规定,但却限制了最低比例,即职工代表的比例不能低于1/3。
新《公司法》还在原有基础上,增加了监事会的职权: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监事会有提出罢免的建议权;在董事会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监事会有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的权利;监事会有向股东会会议提出议案的权利;以及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的权利。
另外,监事会因调查、行使职权而产生的费用,全部都由公司承担。
(五) 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实行过错推定责任。
(六) 直接诉讼机制和派生诉讼机制。
新《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对股东代表诉讼进行了规定(股东派生诉讼),第一百五十三条对股东诉讼进行了规定(股东直接诉讼),股东以个人名义诉讼,但诉讼成果归公司。
关于诉讼费用,新《公司法》中未做规定,从实际来看,若公司败诉,则诉讼费用由公司承担,若公司胜诉,也可适当承担部分诉讼费用。
(七) 会计师责任
1、 强制审计
新《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2、 解聘陈述权
聘用和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由公司章程规定,未做规定的,股东会、股东大会和董事会都有权决定。
新《公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规定,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3、 配合义务
新《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了公司有配合会计师事务所的义务,公司应当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
4、 采取过错推定责任
(八) 律师违法违规的责任:过错推定责任
(九) 删除法定公益金制度,改为自愿式而非强制式
(十) 删除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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