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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案例

  案例1、王宏看了王海打假的相关报道后,深受启发,想作“王海第二”。他听说某商场的“逍遥”牌电视机经常出现问题。便前往购买了一台。电视机搬回家后,他的妻子告诉他,其不以消费为目的,不算消费者,即使收到损害也不能得到赔偿。于是,王宏将电视机退掉。几天后,王宏的弟弟王山结婚,王宏和妻子到市供销大厦购买了附有市消费者协会质量保证书的本地名牌电视机“美好”牌电视机一台,作为贺礼送给其弟。
  岂料,2003年5月1日,王山新婚之夜,该电视机发生爆炸(经查显像管存在明显的质量问题),王山和闹洞房的李化、赵伟被炸伤,电视柜被炸毁。王山由于受伤严重,在医院住了9个月才出院。2004年5月10日,王山与供销大厦进行交涉,要求其承担自己的医疗费以及因此造成的损失。
   问题: 1.王宏购买“逍遥”牌电视机后,其妻子的看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2.供销大厦认为,王山并非是电视机的购买者,与自己并没有合同关系,因而自己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请问这种说法是否正确? 3.如果供销大厦在诉讼中提出王山的诉讼请求已经过了1年的诉讼时效,人民法院是否会支持此主张?为什么? 4.该品牌电视机属于市消费者协会推荐的商品,王山能否要求市消费者协会承担赔偿责任? 5.如果该电视机是王宏从租用供销大厦摊位的钱江处购买得,钱江听说该电视机发生了爆炸事件,趁王山住院,提前解除了租赁合同,逃往外地,不知所终,那么,王山该如何保护自己的权利? 6.假如,王山的妻子以新婚之夜就发生此不吉利的事情为由而与王山离婚,那么王山在起诉时能否以此为由向市供销大厦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案例2、夏某到附近的一家超市购买生活用品。
  一进这家超市的大门,一块鲜艳的告示牌就映人服帘,上面赫然写着“谨慎购买,概不退换”八个大字。夏某在食品柜挑选了一袋奶粉,然后又挑选了其他一些日常生活用品。当天下午,夏某在冲奶粉喝的时候,发现这袋奶粉已经过了保质期。夏某立刻来到这家超市要求退货。值班经理认为不能退货,因为商店已经以告示牌的形式向广大顾客声明,请大家谨慎购买商品,一旦购买一概不予退换;而且告示牌放在十分显眼的地方,每位顾客一进门就会发现。
  双方争执不下,夏某便投诉到工商局,坚决要求这家超市退货,并且向她赔礼道歉。 问题: 超市打出的“谨慎购买,格不退换”的告示牌的效力如何?为什么? 案例3浙江省某企业A利用某国际知名公司B的名义,伪造并出售该公司的驰名商品,B发现后将其诉至相关政府部门。
  该政府部门责令A 企业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并处以行政罚款。试分析本案中主要法律关系的性质。

全部回答

2009-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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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1。其妻子说法错误,没有法律规定不以消费为目的就不是消费者,只要产生“合法”交易就是消费者,除购买毒品等非法外。 2。王山是使用者也就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所称的消费者,要承担责任。
   3。依据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为1年,而依据产品质量法的诉讼时效是2年,就看如何选择其一了,只能选择其一。   4。可以,消协的推荐行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5。销售者、厂家、商场是连带责任,都有责任。
   6。不可以。 二、无效,销售者不可以通过这种方式免责,霸王条款。 三、问题不是太明了 1。商标侵权和行政处罚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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