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申请赴香港澳门探亲如何办理?
事项名称:申请赴香港、澳门地区探亲
办理单位:福州市公安局
事项编码:
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许可依据:《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公安部《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受理、审批、签发管理工作规范》
办理程序:
1、填表:申请人持相关证件证明材料到服务窗口填写完整的《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一份。
2、受理:申请人持上述表格和相关证件材料到受理窗口受理;
3、审核:审批人员对受理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签发《往来港澳通行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签发《往来港澳通行证》,需补充相关材料的告知补充;
4、发证:审核完...全部
事项名称:申请赴香港、澳门地区探亲
办理单位:福州市公安局
事项编码:
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许可依据:《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公安部《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受理、审批、签发管理工作规范》
办理程序:
1、填表:申请人持相关证件证明材料到服务窗口填写完整的《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一份。
2、受理:申请人持上述表格和相关证件材料到受理窗口受理;
3、审核:审批人员对受理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签发《往来港澳通行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签发《往来港澳通行证》,需补充相关材料的告知补充;
4、发证:审核完毕,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持《受理回执单》和身份证来窗口领证,也可申请由邮政快递公司直接将证件寄达申请人。
办理条件:
1、探望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就学或者就业的亲属。“亲属”是指:配偶,父母或者配偶的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申请人的配偶、子女可随同申请。
2、须申请人本人到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
3、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60周岁的申请人,或在同一受理部门,持同一本《往来港澳通行证》再次申请港澳探亲的,可以由委托人代为申请,还须提交委托书、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一年内再次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探望同一亲属免交亲属关系证明(夫妻关系探亲必须每次均要提供结婚证原件)。
需提交材料:
1、填写完整的《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一份。
2、符合办理证照要求的近期正面免冠白底2寸彩色照片三张(白发或无发者为淡蓝色底);
3、交验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4、属于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出境的证明(按需申领地区其他人员无须提交所属工作单位或公安派出所意见);
5、已持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的,须提交往来港澳通行证。
6、交验能够证实亲属关系的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以及被探望亲属的香港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及回乡证或者在香港或者在澳门就业、就学人员的有效的港澳通行证及逗留签注复印件。
收费标准:往来港澳通行证100元/本,一次有效签注20元/次,三个月多次有效签注100元/次。
收费依据: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5]77号
办理时限:
1、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的,15个工作日内;
2、申请人已持有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再次申请签注的,10个工作日内;
3、因对申请材料有疑问而进行调查的时间不计入工作日。
办理机构(科室):福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
办理地址:福州市鼓楼区北环中路109号。
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8:30?12:00, 下午:2:30?6:00(夏季:3:00?6:00)
联系电话:0591-87821104
投诉电话:0591-87821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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