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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信用社的担保还应承担责任吗?

2006年10月为朋友在信用社担保了2万元,借期一年,估计是连带责任。2009年11月法院通知我找不到借款人了,我应还款。我想,按担保法,信用社应该在到期6个月内向我提出连带责任,可是都三年了,是不是早就过了担保时效?请朋友们解答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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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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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担保法》第二十五条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担保法》第二十六条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如果没有约定担保方式,应当按照连带责任担保承担责任。  这样你应当举证证明在上述期间内你曾经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否则,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所以,信用社如果不能提供出在到期6个月内向你提出过连带责任的要求的证据,你可以免除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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