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9月20号,我老公的么托车在停车场丢失(该车的发票是我的名字),21号已报警,物管公司一直没出面解决赔偿问题,我老公问朋友借了辆车代步,放回原来的车位,但一直没再交车位费(原来我与我老公各一个车位),只交我的车位,我交费的时候,他们那些老伯都好有共识的只字不提,如今我老公把车还给人家;我便取消了我的车位,把车放到我老公的车位内,如今一取消了我的车位,他们就向我要起丢失车辆的车位费来,事隔快一年,我还能向工商投诉或提出诉讼或向居委要求仲裁调解吗?
停车站那些老伯每个都五六十岁,肯定没保安证,当时值班那个老伯在我们发现车辆丢失时就讲“早上六点左右有个‘熟识的陌生人’来开走了一台车,因为之前有停放几次临时车,所以有点印象,当时又有几个人来罗车,所以他查都没查清楚就让陌生人开走么托车”,因为当时我思想也很混乱,所以没对他的话录音,到我在派出所登记完之后,他就改口了,直指我老公没锁车,他们只负责收停车费,停车场门口有张贴告示,管理员有权不给予没锁车者进入停车场,车辆丢失后果自负,但他们明知道我老公没锁车还让他开车进去,那么是不是表示他们允许了我老公没锁车的行为呢?
那段时间我一直找该物管的负责人,一直都找不到人,之后有一个阿伯跟我说“找到人再通知我”之后就不了了之,我们也一直没交该车位的停车位费,过了一两个月之后,我再问当更那位阿伯,他说:“有再见到那个人,但距怕人家报复,所以那人再出现系停车位都没指证距,或报警。
如今过了那么久,我还能怎么处理呢,我打算再去管理处理论,但有什么有力的凭证或条例可以帮到我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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