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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在停车场丢失问题

  去年9月20号,我老公的么托车在停车场丢失(该车的发票是我的名字),21号已报警,物管公司一直没出面解决赔偿问题,我老公问朋友借了辆车代步,放回原来的车位,但一直没再交车位费(原来我与我老公各一个车位),只交我的车位,我交费的时候,他们那些老伯都好有共识的只字不提,如今我老公把车还给人家;我便取消了我的车位,把车放到我老公的车位内,如今一取消了我的车位,他们就向我要起丢失车辆的车位费来,事隔快一年,我还能向工商投诉或提出诉讼或向居委要求仲裁调解吗? 停车站那些老伯每个都五六十岁,肯定没保安证,当时值班那个老伯在我们发现车辆丢失时就讲“早上六点左右有个‘熟识的陌生人’来开走了一台车,因为之前有停放几次临时车,所以有点印象,当时又有几个人来罗车,所以他查都没查清楚就让陌生人开走么托车”,因为当时我思想也很混乱,所以没对他的话录音,到我在派出所登记完之后,他就改口了,直指我老公没锁车,他们只负责收停车费,停车场门口有张贴告示,管理员有权不给予没锁车者进入停车场,车辆丢失后果自负,但他们明知道我老公没锁车还让他开车进去,那么是不是表示他们允许了我老公没锁车的行为呢? 那段时间我一直找该物管的负责人,一直都找不到人,之后有一个阿伯跟我说“找到人再通知我”之后就不了了之,我们也一直没交该车位的停车位费,过了一两个月之后,我再问当更那位阿伯,他说:“有再见到那个人,但距怕人家报复,所以那人再出现系停车位都没指证距,或报警。
   如今过了那么久,我还能怎么处理呢,我打算再去管理处理论,但有什么有力的凭证或条例可以帮到我的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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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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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到有力的证据、向停车场索要赔偿,万一不行、请律师帮忙。。。。

2009-08-05

39 0
找停车场赔,是他们的责任,脱不掉的,告他们,冻结他们的银行账号,千万别托,有时效期的,过期他们就赖账不受理了!~~~~~快快行动吧!~~~

2009-08-02

56 0
    案例一 购物丢车商场赔10万 案情: 2003年11月26日,黄先生去宝安某大型商场购物时,将一辆捷达轿车停放在商场免费停车场内,并领取了停车卡。
  从商场出来时,黄先生发现车辆被盗,黄先生找到商场要求赔偿。协议未果,黄先生将商场告上法庭。  判决: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商场与黄先生之间存在保管合同关系。
  根据《合同法》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即使是无偿保管,除非保管人能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均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此维持宝安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商场赔付10万元。  (深圳商报记者秦兴梅) 案例二 公共停车场丢车不负责 案情: 原告将广州本田雅阁轿车长期停放于被告地下停车场。
  某天,原告发现该车被盗,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原告认为其与停车场的管理单位形成了保管合同关系,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车辆损失。  裁判: 福田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方发给原告的车辆出入卡上明确写明此卡是为车辆进出计时凭证而非保管凭证,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存在保管合同的法律关系,被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记者 刘良龙 秦兴梅 通讯员王华兵) 。

2009-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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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是没有时间限制的。诉讼时效是事件发生的二年之内。 就是说,你既可以请求工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 但从你说的事儿来看,争议应该是从他们向你要车位费开始计算时效,这就更滑过期了。 不过,既然是他们向你要钱,你若是觉得自己在理,不给他们的就是了,要调解或起诉应该是他们的事,你就等着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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