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超龄养老保险的办理条件我妈
可能不符合条件。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对曾在我市城镇用人单位工作的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有关养老保险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渝府发[2008]25)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对曾在我市城镇用人单位工作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有关养老保险问题的处理意见》已经2008年2月18日市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二月二十九日
重庆市对曾在我市城镇用人单位工作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有关养老保险问题的处理意见
为妥善处理曾在我市城镇用人单位工作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超过法定退休...全部
可能不符合条件。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对曾在我市城镇用人单位工作的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有关养老保险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渝府发[2008]25)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对曾在我市城镇用人单位工作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有关养老保险问题的处理意见》已经2008年2月18日市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二月二十九日
重庆市对曾在我市城镇用人单位工作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有关养老保险问题的处理意见
为妥善处理曾在我市城镇用人单位工作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的有关养老保险问题,现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范围和对象
曾在我市城镇用人单位工作过,具有本市城镇户口,且符合以下条件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以下简称超龄人员),本人自愿按本处理意见规定完清缴费后,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进行管理。
(一)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二)1996年1月1日前与城镇用人单位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2005年12月31日前累计工作时间达到10年以上;
(三)2005年12月31日(含)前,男年满60周岁以上,女年满50周岁以上。
二、缴费标准
经登记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确认,符合本处理意见第一条规定的超龄人员,应按以下标准缴纳一次性统筹基金:
2007年12月31日,年满75周岁以上的人员按10000元缴纳;75周岁以下的人员在10000元的基础上,再按其与75周岁每相差1年(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增加1200元缴纳。
三、登记和缴费
符合本处理意见第一条的超龄人员,在其最后一个城镇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办理登记和缴费等手续。
四、养老待遇给付
(一)超龄人员完清以上规定费用后,不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从2008年1月起,由登记地社会保险局按我市城镇企业退休人员最低基本养老金标准核发月养老金;对符合享受高龄增发养老金的,按规定计发高龄养老金,并实行社会化发放。
(二)超龄人员在按月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登记地社会保险局从其死亡的次月起停止支付养老金,并按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支付死亡丧葬费和一次性救济金。本人缴纳的一次性统筹基金支付养老金、丧葬费和一次性救济金后,仍有余额的,退还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五、其他
(一)超龄人员享受了《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对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人员实施生活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5〕121号)规定的生活费补贴的,应从其领取养老金之月起,停止享受。
市和区县(自治县)财政由此节省发放生活费的资金,要通过预算安排全部作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补助资金。
(二)各区县(自治县)要高度重视,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劳动保障、财政、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监察、信访、档案、公安等部门组成专门的工作班子,负责具体工作。
(三)符合本处理意见条件的超龄人员,应在2009年6月30日前完成登记和缴费工作,逾期不再办理。
(四)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
政策解读。
一、范围及对象
(一)曾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城镇企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城镇用人单位”)工作,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本人自愿按规定完清应缴纳的一次性统筹基金后,可办理养老保险。
1。 在2007年12月31日具有本市城镇户口;
2。 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未按月享受退休待遇;
3。 1996年1月1日前与城镇用人单位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2005年12月31日前累计工作时间达到10年以上;
4。
2005年12月31日(含)前,男年满60周岁以上、女年满50周岁以上的人员。
(二)返城后未统一安置就业的原城镇上山下乡知识青年,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本人自愿按规定完清应缴纳的一次性统筹基金后,可办理养老保险。
1。 在2007年12月31日具有本市城镇户口;
2。 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未按月享受退休待遇;
3。 在农村劳动时间累计达到10年以上;
4。
2005年12月31日(含)前,男年满60周岁以上、女年满50周岁以上的人员。
二、申报及资格确认程序
(一)申报主体
1。 超龄人员应在本人最后一个城镇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办理登记和缴费等手续。
超龄人员最后一个城镇用人单位有主管部门的,向其主管部门申报办理;超龄人员最后一个城镇用人单位无主管部门的,向该单位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地(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经委或中小企业局申报办理。
2。 返城后未统一安置就业的原城镇上山下乡知识青年,向其户口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经委或中小企业局申报办理。
(二)申报资料
1。 经超龄人员签字确认的《重庆市超龄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申报审核表》及近期1寸免冠登记照2张。
2。 《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 《户口簿》原件及户口主页和本人页复印件。
4。 相关原始证明材料:
(1)在城镇用人单位工作过的超龄人员,应提供本人完整的《职工档案》。
对提供的档案资料不完整或不能提供的,应提供以下证明其工作时间的资料:
①与城镇用人单位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的相关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如《劳动合同书》等。
②与城镇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如《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等。
③《历年工资发放花名册》原件及复印件等。
④其他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如在城镇用人单位工作期间的《荣誉证书》等。
(2)返城老知青,应提供完整的《本人档案》。对提供的档案资料不完整或不能提供的,应提供《知识青年上山下乡登记表》、返城入户的派出所《入户登记表》等证明材料。
(三)办理程序(略)
三、缴费标准及待遇给付
(一)缴费标准
75周岁及其以上的人员按1万元缴纳;75周岁以下人员在1万元的基础上,按每少1年增加1200元的标准缴纳。
(二)待遇给付
1。 月养老待遇
超龄人员完清应缴纳的一次性统筹基金后,从2008年1月起,按企业退休人员最低基本养老金标准(每月450元)按月发给养老待遇。年满70周岁以上的,同时按规定享受高龄增发养老金(即年满70周岁、不满75岁的,每月增发50元;年满75周岁的每月再增发50元)。
超龄人员享受养老待遇后,原已享受的渝府发﹝2005﹞121号文件规定的生活费补贴,应从2008年1月起停止享受。2008年1月至办理完参保手续之月,超龄人员已领取的生活费补贴总额在应补发的养老待遇中扣回。
2。 死亡待遇
超龄人员在按月领取养老待遇期间死亡,从其死亡的次月起停止支付月养老待遇,并按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支付死亡丧葬费(2000元)和一次性救济金(本人7个月养老待遇)。
本人缴纳的一次性统筹基金扣除已支付的养老待遇、死亡丧葬费和一次性救济金后,仍有余额的,退还给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四、其他
(一)超龄人员应在2009年6月30日前完成本人的申报参保工作,逾期不再办理。
(二)重庆市社会保险局政策咨询电话:63891136。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