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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已于去年9月底正式启动。长寿被纳入重庆市21个“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试点区县”之一,根据重庆市政府相关文件,撤销原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重新组建长寿区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现办公地址设在西门转盘行政审批大厅3楼。 原参加新农合的人员自动并入城乡居民医疗保险I档,享有的新农合补偿标准与以前不变。
长寿区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参保须知
一、哪些人员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
1。具有长寿区城乡户籍的农村居民和不属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城镇居民,包括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都可自愿在户籍关系所在地办...全部
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已于去年9月底正式启动。长寿被纳入重庆市21个“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试点区县”之一,根据重庆市政府相关文件,撤销原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重新组建长寿区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现办公地址设在西门转盘行政审批大厅3楼。
原参加新农合的人员自动并入城乡居民医疗保险I档,享有的新农合补偿标准与以前不变。
长寿区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参保须知
一、哪些人员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
1。具有长寿区城乡户籍的农村居民和不属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城镇居民,包括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都可自愿在户籍关系所在地办理居民医保。
2。持有半年以上暂住证(居住证)的非本区户籍居民,可自愿参保,保费由参保人员自己全额缴纳,政府不予补贴。
二、如何办理参保手续?
愿意参保的城乡居民可持家庭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第二代)、失业证、学生证;城乡困难居民还需持低保证、五保证、优抚证、残疾证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的居(村)委会办理参保手续。
享受计划生育资助参保的还需提供相应证件。
三、缴费时间和标准有何规定?
1。参加2008-2009年度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时间为2008年9月25日-10月30日。
2。城乡居民参加2009年度城乡居民医保的缴费标准:参保一档标准的每人每年缴费20元,参保二档标准的每人每年缴费120元。
3。城镇居民参加2008年度和2009年度城乡居民医保的缴费标准:参保一档标准的缴费30元,参保二档标准的缴费180元。其中2008年度按照半年标准收取。
4。参保注意事项: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已对户口在农村的居民办理了2008年参合事宜,故2008年居民医保不再办理农村居民参保;城乡居民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参保,可自愿选择一档或二档标准参保,家庭中符合参保条件的所有成员应选择同一档筹资水平参保,从2009年起,选择档次一经确定,两年之内不得变更。
四、待遇享受时限有何规定?
参加2008年下半年居民医保的城镇居民,从2008年7月1日始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参加2009年度居民医保的城乡居民,自2009年1月1日-2009年12月31日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五、参保居民在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费用如何报销?
参保居民在本区定点医疗机构就医,须出示《长寿区城乡居民医保证》、身份证,就医终结后只需交纳个人自负部分,符合医保基金支付标准的费用直接在定点医疗机构及时报销。
六、参加合作医疗保险在外打工、探亲的人员能否报销医疗费,如何报销?
在区外打工、探亲生病住院的人员,费用由本人先行支付,出院后持打工单位证明或探亲证明、《长寿区城乡居民医保证》、住院发票、住院费用结算清单、入(出)院记录(外伤病人需提供住院病历复印件)、身份证到户口所在地街镇卫生院报销,其医疗费用报销按省市级医院标准执行。
(注意:所有医疗凭据均须加盖就诊医疗机构的鲜章)
七、参加了商业保险的居民能否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
能参加。我们鼓励参加合作医疗保险的居民根据自身情况参加各种商业健康保险,提高医疗保障水平。
八、合作医疗保险医疗费用报销标准有何规定?
1.一般门诊补偿。实行门诊统筹,限额补偿。符合补偿范围的门诊医药费按50%的比例补偿,参加一档标准的居民每人每年累计最高可补偿30元,参加二档标准的居民每人每年累计最高可补偿50元。
补偿限额户内参合人员不可调剂使用。
2.特病门诊补偿。特病门诊补偿范围为下列疾病:高血压(伴心、脑、肾脏器损伤)、慢性心脏病、慢性支气管炎(伴肺气肿)、糖尿病、脑血管意外康复期、恶性肿瘤、系统性红斑狼疮、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肺结核。
其中,肺结核补偿范围仅限在长寿区结防所产生的治疗费用。
3.重病门诊费用补偿:仅适用于参加二档标准的参保居民。补偿范围为下列疾病治疗:肾衰竭的透析治疗;恶性肿瘤的放疗、化疗、镇痛治疗;未满18周岁的参保人群患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恶性肿瘤、严重多器官衰竭(心、肝、脑、肾)、先天性心脏病的门诊治疗。
特病及重病门诊补偿标准
项目 筹资标准 起付线 补偿比例(%) 每人每年最高补偿限额(元)
区内街镇级医疗机构(元) 区内其它定点医院(元) 省市级医院(元)
特病门诊 一档 100 100 1000 50 500
二档 100 100 1000 60 1000
重病门诊 二档 100 100 1000 70 3000
特、重病门诊补偿的特殊规定:
肺结核在长寿区结防所就诊的医疗费用补偿标准:肺结核抗痨治疗的药品、胸片、痰培养等不列入补偿范围,一档、二档标准均执行起付线100元,补偿比例50%,最高补偿限额1000元的标准。
4。住院 住院医药费实行分级补偿,即按不同级别的定点医疗机构实行不同的住院补偿比例和起付线,起付线以下医药费由患者自行负担,超过部分按下列比例报销。计算方法:报销金额=(单次住院医药费用-自负费用-起付线)X补偿比例
住院补偿标准
项目 筹资标准 区内街镇级医疗机构 区内其它定点医院 省市级医院 累计最高补偿限额(元)
一档 二档
起付线(元) 一档 50 250(中医院150) 1000 30000 50000
二档 100 300 1000
补偿比例(%) 一档 65 45 30
二档 70 50 35
5.住院补偿的特殊规定
(1)所有参保人员住院就诊符合补偿的中药费用提高10%的补偿比例。
(2)参加二档标准的当年未满18周岁的参保人员住院费用在同级医院补偿比例基础上上浮5%。
(3)外出务工、探亲、转诊的参保人员在区外就诊的住院医疗费用一律按照省市级医院补偿标准执行。无转诊手续、无务工证明或探亲证明的参保人员一律执行省市级医院住院补偿标准下调5%的补偿比例。
(4)符合民政医疗救助条件的参合人员的补偿办法由民政部门另行制定。
(5)参保孕产妇的补偿:持有计划生育部门认可的准生证、产前检查卡、《长寿区城乡居民医保证》、身份证的参保孕产妇,在本区内定点医院就诊享有100元的免费产前检查优惠(分次、分标准)。
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含平产、剖宫产及病理产科)定额补偿400元(享受贫困救助的孕产妇其住院分娩补偿由“降消”项目支付,不纳入城乡居民住院补偿范围)。
九、转诊到上级医院就诊,有哪些规定?
在本区内定点医疗机构能诊治的疾病原则上不转往区外就诊,若病情严重,确需转上级(省市级)医院诊治的,应由具有转诊权的区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转诊、转院手续。
具有转诊资格的医疗机构为:区人民医院、区中医院、区妇幼保健院(限妇儿科)、区第三人民医院(限精神科)、区化工园区医院。转诊患者医疗费用由本人先行支付,出院后持转诊转院证明、《长寿区城乡居民医保证》、住院发票、住院费用结算清单、入(出)院记录(外伤病人需提供住院病历复印件)、身份证到区城乡居民医保中心报销,其医疗费用报销按省市级医院标准执行。
(注意:所有医疗凭据均须加盖就诊医疗机构的鲜章)
十、参保居民就医、报账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1。就诊时应主动出示《长寿区城乡居民医保证》,不得将该证转借他人使用。
2。不得使用假发票,假证明,假医疗文书套取居民医保基金。
3。不得私自涂改医疗文书。
4。遵守居民医保办事程序,不得无理取闹引起纠纷或导致医疗机构不能正常开展工作。
十一、哪些情况不能报销医药费?
1。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
2。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
3。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及其他责任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或司法鉴定、劳动鉴定发生的医疗费用。
4。因本人吸毒、打架斗殴、违法犯罪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5。因自杀、自残、酗酒、戒毒、工伤、职业病、计划外生育、非住院分娩、不育不孕、孕产期保胎、计划生育手术、性病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6。因美容、健美、近视矫正、气功疗法、音乐疗法、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保健性疗法、营养疗法、磁疗、康复性器具等发生的费用。
7。服刑期间和境外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
8。国家、重庆市和长寿区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予支付的医疗费用。
十二、特(重)病门诊就医报销有何规定?
特(重)病的诊断证明书需由区人民医院、区中医院、区妇幼保健院(限妇儿科)、区化工园区医院、区外三级医院开具。且特(重)病门诊患者须持诊断证明书到区城乡居民医保中心办理登记备案。
特(重)病门诊只限于在街镇级(含社区)以上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符合报销的医疗费用。在区内就医实行就医后立即报销。在区外就医,需先自行支付费用,年终在区城乡居民医保中心一次性结帐。具体遵照特重病管理办法执行。
十三、哪些医疗机构是城乡居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
区内的定点医疗机构均挂有长寿区城乡居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的牌匾。
区外的定点医疗机构只要是当地居民医保认可的定点医疗机构,我区均认可,即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完全互认。
原则上居民就医应选择国家公立医院就医。
十四、参保居民如何监督报账工作?
1。参保人员报账时,医院应将报账结算清单交报账人签字认可,报账人本人留存一份,若事后发现有错误,可凭结算清单找报账点重新核算。
2。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每月要将本社区(村)参保人员报账情况张贴上墙向群众公示。
3。群众发现有未按合作医疗保险规定办理的事项,可向所在街(镇)医保办或区城乡居民医保中心投诉和举报。
区城乡居民医保中心地址:长寿区行政审批大厅三楼(西门转盘处)。
举报电话:40669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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