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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们我要求助转账问题

现在有公司A与公司B均是国外公司,公司A为欧盟公司使用欧元,公司B为新西兰公司使用纽币,他们都在国内北京设有分公司。一个中国人c在外地。分别为公司A,B提供了服务,但是三方不存在雇佣关系。而现在公司A,B要对c进行奖励分别是20万欧元,10万纽币。我想请问c如何得到这笔钱?前提:c不可能与A,B建立新的雇佣关系。如果总公司要支付这笔钱,是否可行呢?如果c要用这笔钱买价值100万人民币的房子,他应该如何操作?如果通过分公司这笔钱如何转到c手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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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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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提供了服务就可以按规定收取费用和报酬的. 2、目前个人已经可以申请开立个人外汇结算帐户,并办理国际贸易和结算业务。在银行开户前须先到外管局办理帐户核准,如果属经营性收支,个人须先注册成工商户取得营业执照、机构代码等。
   3、个人经营性外汇收支按公司业务执行;非经营性收支则受5万美元额度限制,一年结汇量累计超过5万美元以上的,必须提供相应凭证。   3、请情请咨询当地外管局,具体条文请参照: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
  其中,第二十五条 外汇结算账户是指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个体工商户按照规定开立的用以办理经常项目项下经营性外汇收支的账户。其开立、使用和关闭按机构账户进行管理。 第九条 个人经常项目项下经营性外汇收支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办理对外贸易购付汇、收结汇应通过本人的外汇结算账户进行;其外汇收支、进出口核销、国际收支申报按机构管理。
       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取得个人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执业证明,并按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个人。
   (二)个体工商户委托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办理进口的,本人凭其与代理企业签定的进口代理合同或协议购汇,所购外汇通过本人的外汇结算账户直接划转至代理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 个体工商户委托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办理出口的,可通过本人的外汇结算账户收汇、结汇。
  结汇凭与代理企业签订的出口代理合同或协议、代理企业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办理。代理企业将个体工商户名称、账号以及核销规定的其他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备后,可以将个体工商户的收账通知作为核销凭证。   (三)境外个人旅游购物贸易方式项下的结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个人旅游购物报关单办理。
   第十条 境内个人经常项目项下非经营性结汇超过年度总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以下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 (一)捐赠:经公证的捐赠协议或合同。捐赠须符合国家规定; (二)赡家款: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或经公证的赡养关系证明、境外给付人相关收入证明,如银行存款证明、个人收入纳税凭证等; (三)遗产继承收入:遗产继承法律文书或公证书; (四)保险外汇收入:保险合同及保险经营机构的付款证明。
    投保外汇保险须符合国家规定; (五)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收入:付款证明、协议或合同;  (六)法律、会计、咨询和公共关系服务收入:付款证明、协议或合同; (七)职工报酬:雇佣合同及收入证明; (八)境外投资收益: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证明文件、利润分配决议或红利支付书或其他收益证明; (九)其它:相关证明及支付凭证。
     。

2009-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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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么多钱钱啊~~~~~~~~ 真好~~~~~~~~~~~~~~~~ 你是不是想避税啊,否则哪有这么复杂的问题。 建议C投资设立一家个人独资公司,然后以某种业务关系,让A和B将钱汇到C的公司,C再用来买房子,做为公司的固定资产。 这样的话,比交个人所得税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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