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是由A和B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双方在初始投资时双方各出资为1...[展开]
我公司是由A和B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双方在初始投资时双方各出资为1800万和1200万人民币,后来我公司为了扩大生产经营规模,经A、B股东协商由A股东以自已的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造的仓库对我公司进行投资,并替换初始货币出资。
我想问的问题是:1、A股东对我公司的后续投资我公司是将土地作为无形资产核算还是和仓库一起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如果两者分开核算,作为投资的土地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在实收资本中的比例新企业会计准则中对出资比例有规定吗?2、不论是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土地还是合并计入固定资产,累计摊销和累计折旧的年限如何确定,税法上是如何规定的?。[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