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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的工伤赔偿问题

武汉东西湖区企业的一名员工08年2月受伤,工伤鉴定为8级,他的社保基数是765,从08.7月调整为880.请问高人这个情况详细的法定赔偿情况是怎样的. 具体是想问: 1.法定赔偿些什么,怎么计算赔多少 2.哪些是社保局承担哪些是企业承担的 3.还有些什么赔偿条目,比如他养伤阶段的工资怎么发,他的生活护理费用和交通费什么的 4.他工资实际有1千多,但是买社保时是按当地最低标准765买的,那这个怎么处理,社保局只按基数赔偿,那员工会扯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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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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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既然该员工的受伤已经被认定为工伤,且被鉴定为八级伤残,那么,他有权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待遇标准可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1、定残后可以得到10个月本人工资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2、如果企业已经为该员工缴纳了社会保险费(含工伤保险),则工伤待遇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如果企业没有为该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相关待遇则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条“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的规定执行。
     3、工伤待遇还包括《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 第三十条“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 第三十一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等。   4、他工资实际有1千多,但是买社保时是按当地最低标准765买的,说明企业的做法是存在问题的,应按实际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
  社保局只按基数赔偿并无不当,差额部分应由企业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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