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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胎休假的明文规定

生第二胎了,休假是不是也是按照第一胎的规定休假?《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都没有明文规定。有没有知道的朋友,希望告知。最好是有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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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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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规定:“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 这一规定是为保护妇女的身体健康而规定的。不能因为违反了其他规定就对生育女工进行身体上的损害,所以,这一规定是适用于生二胎的。
   如果是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超生的,应当处以缴纳社会扶养费并给予最高为开除的处罚。  这种情况下,如果被开除了,即不属于女工了,也就不适用《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了。
   哈,注意了,现行的是《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不是“条例”。各省的计划生育规定有叫做“条例”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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