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与转让有哪些规定?
对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有以下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股份,每一股的金额相等。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 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金额。
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股票采用纸质形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形式。
股票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1) 公司名称。
(2) 公司成立日期。
(3) 股票种类、票面金额及代表的股份数。
(4)...全部
对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有以下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股份,每一股的金额相等。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 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金额。
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股票采用纸质形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形式。
股票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1) 公司名称。
(2) 公司成立日期。
(3) 股票种类、票面金额及代表的股份数。
(4) 股票的编号。
股票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
发起人的股票,应当标明发起人股票字样。
公司发行的股票,可以为记名股票,也可以为无记名股票。
公司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并应当记载该发起人、
法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不得另立户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记名。
公司发行记名股票的,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1)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2) 各股东所持股份数。
(3) 各股东所持股票的编号。
(4) 各股东取得股份的日期。
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公司应当记载其股票数量、编号及发行日期。
国务院可以对公司发行《公司法》规定以外的其他种类的股份,另行作出规
定。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即向股东正式交付股票。公司成立前不得向股东交付
股票。
公司发行新股,股东大会应当对下列事项作出决议:
(1) 新股种类及数额。
(2) 新股发行价格。
(3) 新股发行的起止日期。
(4) 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及数额。
公司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公开发行新股时,必须公告新股招股说
明书和财务会计报告,并制作认股书。
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由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承销,签订承销协
议。
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同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
代收股款的银行应当按照协议代收和保存股款,向缴纳股款的认股人出具收
款单据,并负有向有关部门出具收款证明的义务。
公司发行新股,可以根据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确定其作价方案。
公司发行新股募足股款后,必须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并公告。
对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有以下规定:
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
的其他方式进行。
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
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股东大会召开前20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5日内,不得进行 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
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 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
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 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2) 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3) 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4)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公司因上述第(1)〜(3)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1)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日内注销。
属于第(2)项、第(4)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上述第(3)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在1年内转让给职工。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记名股票被盗、遗失或者灭失,股东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规定的公示催告程序,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 后,股东可以向公司申请补发股票。
上市公司的股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市交易。
上市公司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及重
大诉讼,在每会计年度内半年公布一次财务会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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