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你的劳动合同在08年未重签,是存续合同。按《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
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2、《劳动合同法》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所以你应有1年经济补偿金。
3、2008年以前的,你合同中若没有规定补偿金则无法主张权利。
4、《劳动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确不在经济补偿条款之内。
5、若你单位与你在2008年重签过合同,则不按存续合同执行,应按本企业工作年限给予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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