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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自行终止的情况下,应不应该有经济补偿金呢?

我在单位工作5年了,是03年底进的单位,今年11月30日合同自动到期,但是单位在经济补偿金的问题上却只算了我08年一年,单位的意思是说,以前的劳动法中关于这个问题是说甲乙双方的合同在自动终止的情况下是没有经济补偿金的,我想请问一下,是这样的吗?

全部回答

2008-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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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你的劳动合同在08年未重签,是存续合同。按《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2、《劳动合同法》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所以你应有1年经济补偿金。 3、2008年以前的,你合同中若没有规定补偿金则无法主张权利。 4、《劳动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确不在经济补偿条款之内。 5、若你单位与你在2008年重签过合同,则不按存续合同执行,应按本企业工作年限给予经济补偿。   。

2008-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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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的说法合乎法律规定。在《劳动合同法》正式施行前,合同自然终止的,单位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具体可969072444详细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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