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初,广东韶关李某主动来电我公司要求代理公司产品,公司以底价给他,他以公司名义自己请业务负责韶关区域的销售。他把货卖给经销商张某,后张某要求退货,李某把货退走后没有如期退给张某货款,现张某将李某和公司一起告了,要求退货款及利息。
接到传票,发现原告提供的经销商合同、退货函、通知等上面的公章均不是我公司盖的,也就是说李某私刻公章。
现公司可以举证一是李某私刻公章,二公司对此并不知情。
我想请问的是:1、以上两样举证后我公司是否就没有责任了;
2、这起民事会否变成刑事案件,我公司还会牵连其中吗?
3、我公司的公章没有在公安局备案,现在离开庭还有大半月,现在去备案可以吗?
4、李某来电话说公司没责任,他要怎么做,公司就可以摆脱被告身份,不用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