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源污染可以申请海事法院管辖吗?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1989年5月13日的《关于海事法院收案范围的规定》,海事法院 受理我国法人、公民之间,我国法人、公民同外国或地区法人、公民之间,外国或地区 法人、公民之间的下列案件:
一、海事侵权纠纷案件。 包括船舶碰撞损害赔偿案件,船舶触碰海上、通海水域、 港口的建筑物设施的案件;船舶损坏在空中架设或在海底、水下铺设的设施的损害赔偿 案件;船舶排放、泄漏有害物质或者污水,造成水域污染或其他船及货物损害的赔偿案 件;海上或港口建设作业以及拆船造成的水域污染及其他船及货物的损害赔偿案件;船舶航行、作业损坏渔网、其他捕鱼设施和水产养殖的赔偿案件;航道中的沉船、废弃物。 海上设施不...全部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1989年5月13日的《关于海事法院收案范围的规定》,海事法院 受理我国法人、公民之间,我国法人、公民同外国或地区法人、公民之间,外国或地区 法人、公民之间的下列案件:
一、海事侵权纠纷案件。
包括船舶碰撞损害赔偿案件,船舶触碰海上、通海水域、 港口的建筑物设施的案件;船舶损坏在空中架设或在海底、水下铺设的设施的损害赔偿 案件;船舶排放、泄漏有害物质或者污水,造成水域污染或其他船及货物损害的赔偿案 件;海上或港口建设作业以及拆船造成的水域污染及其他船及货物的损害赔偿案件;船舶航行、作业损坏渔网、其他捕鱼设施和水产养殖的赔偿案件;航道中的沉船、废弃物。
海上设施不当,影响船舶航行造成损失的损害赔偿案件;海上运输或海上、通海水域、 港口作业过程中的人身伤亡事故引起的损害赔偿案件;非法留置船舶和船载货物案件; 其他海事侵权纠纷案件。
二、海商合同纠纷案件。
包括水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件;水上旅客和行李运输纠 纷案件;以船舶作抵押或以船舶营运收入作抵押的借贷合同纠纷;租船合同纠纷案件; 船舶代理合同纠纷案件;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件;供应船舶营运或日常所需物品等合同 纠纷案件;海员劳务合同纠纷案件;海上救助、打捞合同纠纷案件;拖航合同纠纷案件; 海上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海上运输联营合同纠纷案件;其他海商案件。
三、其他海事海商案件。包括海运、海上作业中重大责任事故案件;港口作业纠纷 案件;共同海损纠纷案件;装卸设备、工具、集装箱灭失赔偿纠纷案件;海洋开发利用 纠纷案件;船舶共有人之间的船舶经营、收益、分配纠纷案件;船舶所有权、抵押权、 占有权、或海事优先请求权的纠纷案件;认定无主船舶的案件;涉及海洋、内河主管机 关的行政案件;海运欺诈案件;法律规定由海事法院受理的和上级人民法院交办的案件。
四、海事执行案件。包括海洋、内河主管机关依法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海事仲裁 机构作出裁决的执行案件;申请执行与船舶的船舶营运有关的公证机关确认的债权文书 的案件;依据国际公约,申请我国法院执行的外国仲裁裁决案件。
五、海事请求保全案件。包括诉前申请扣押船舶的案件,诉前申请扣押船载货物或 船用燃油的案件。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