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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解释一下治安处罚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相关内容

  第一百一十六条 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那么以上十一条哪些只能处分哪些构成犯罪呢?处分又是怎样处分的呢?比如批评教育,扣工资,写检查,停工作以至开除等都可以算是处分,感觉好象有点笼统。
  举个例子,某JC和几名协J抓到一违法人员,当场罚了他几千元钱,即没有处罚书也没有收据,那么他们违反了哪条,该如何具体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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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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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引用的应该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第一百一十六条。 治安处罚法的本身就是行政处罚类的法律,并且第一百一十六条已经明确了是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所以,这十一条都是行政处罚。
  但在这十一条中,情节严重到一定程度时均会构成构成犯罪。比如: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情节严重的会构成刑讯逼供罪;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情节严重的会构成非法拘禁罪;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数额较大以上的会构成贪污罪;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数额较大以上的全构成侵占、挪用罪; …… 《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 你说的那你种处罚并不是正规的行政处罚,有的并不属于处罚(如批评、教育、检查等)。 而《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政处罚的依据则是《行政处罚法》第九条:“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至于你举的那个例子,应属于了“(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够不够犯罪,则应视具体的涉案金额和情节来认定。  但你的这个例子中有另一个问题了——“协警”是没有执法权的,不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第一百一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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