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籍信息父母可以变更吗?
户籍信息变更
(1)主项变更
①公民变更姓名
未满16周岁公民要求变更现用姓名的,由父母或者监护人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填写申请表,
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变更后应重新办理身份证。
已满16周岁公民要求变更现用姓名的,由本人填写申请表,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及有关证明
(单位或学校),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报县局审批后方可办理,变更后应重新办理身
份证。
父母离异后一方要求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的,持离婚判决书、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学校证明,
由监护人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变更后应重新办理身份证。
父母离异后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要求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的:
十六周...全部
户籍信息变更
(1)主项变更
①公民变更姓名
未满16周岁公民要求变更现用姓名的,由父母或者监护人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填写申请表,
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变更后应重新办理身份证。
已满16周岁公民要求变更现用姓名的,由本人填写申请表,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及有关证明
(单位或学校),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报县局审批后方可办理,变更后应重新办理身
份证。
父母离异后一方要求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的,持离婚判决书、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学校证明,
由监护人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变更后应重新办理身份证。
父母离异后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要求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的:
十六周岁以上未满十八周岁且以本人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可以自主决定
本人姓名的变更,其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要求变更其姓名的,必须征得其本人同意;
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经协商同意,要求变更该未成年人姓
名的,应当征得其本人的同意;
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姓名的变更,由其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协商一致后决定。
由
监护人持双方协议书、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学校证明,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
变更,变更后应重新办理身份证。
公民要求增加“曾用名”的,需增加的“曾用名”必须是公民过去在户口登记机关申报登记
并正式使用过的姓名。
已出家的佛教徒要求在户口登记和办理居民身份证时更改为佛教法名的,可在登记户口、办
理居民身份证时,使用其本人的佛教法名,并在户口曾用名内登记世俗姓名;
伊斯兰教信徒在登记户口办理居民身份证时不得使用其本人的伊斯兰教经名。
年满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申请办理名字变更的,以一次为限。
②公民变更性别
公民申请变更性别的,由户主或本人提供证明材料(如原始户口底册原件、出生医学证明等),
持户口本、相关证明材料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派出所申请,报县、市局户政部门审批。
③公民变更民族
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持县级以上民族部门审批证明、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到户口所在地公
安派出所申请,报县、市户政部门审批,省厅备案后方可办理。变更后应重新办理身份证。
年
满18周岁不再更改民族成份。
④公民更正出生日期,确系户口登记差错需要更正出生日期的,由本人或者监护人向户口所在地
公安派出所提交书面申请、《出生医学证明》或原始户籍资料以及单位、学校的有效证明,经
公安派出所受理调查核实后,逐级呈报地市级公安机关治安(户政)部门审批并报省厅治安
(户政)部门,省厅对地市级公安机关治安(户政)部门审批后的名单作电子文档备案后由户
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变更手续。
非登记差错要求更改出生日期的不予办理。
(2)辅项变更
①公民变更籍贯
公民申请变更籍贯的,由本人或监护人填写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向户口所在地公安
派出所申请办理。
变更籍贯为台湾省籍的,必须是夫妇双方有一方籍贯为台湾省籍的,其子女的籍贯才能确认
为台湾省籍。未满十八周岁的大陆籍人,其父(或母)离异后与台湾省籍同胞组成新的家庭,
其籍贯由父母商定;已满十八周岁,仍与父(或母)一起生活的,可自行选择。
②公民变更出生地
公民申请变更出生地的,监护人或本人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
申请变更国内出生地的:应提供派出所出生证存根、原始的出生证或医院的出生病历档案及派出
所原始的户籍档案。
申请变更国外出生地的:应提供地市一级核发的归侨证、驻外大使馆证明并翻译公证、地市和
县区二级侨办证明、护照、出入国境记录及原始的出生证并翻译公证。
申请变更出生地为港澳台地区的:应提供港澳台通行证、原始的出生证明及翻译公证,并由县
局户政部门向出入境管理部门核实其出入国境记录。
③公民变更婚姻状况、职业、服务处所、文化程度
公民变更婚姻状况,只需提供结婚或离婚证明;
变更职业状况及服务处所,只需提供工作证或工作单位证明;
变更文化程度,只需提供现有学历证明;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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