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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对监护人的规定

  我想知道离婚父母对子女抚养,监护人的职责方面的法律规定。为这事我头都快炸了。法律有没有明确规定监护人对子女要做到哪些责任?难道只要不让子女饿死,还能读书就做到职责了吗?现在9年义务还不用学费。子女心因他们离异种种原因造成心理,精神受到的极大伤害,监护人也不用受到任何惩罚吗?如果有关单位了解了事实,顶多就是教育处分吗?没有针对对子女的保护法吗?那这样的话孩子长大就是社会的危险分子,因为她自己也控制不了自己。
  因为心里受到的伤害是谁也了解不了的 。。。。。对于没尽到职责的监护人,子女能要求断绝关系吗?谢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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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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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 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 兄、姐;   (三)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 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第十七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 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一) 配偶;   (二) 父母;   (三) 成年子女;   (四) 其他近亲属;   (五)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第十八条 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 , 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第十九条 精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 , 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被人民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根据他健康恢复的状况,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宣告他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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