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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题

  55.甲因出国留学,将自家一幅名人字画委托好友乙保管。在此期间乙一直将该字面挂在自己家中欣赏,来他家的人也以为这幅字画是乙的,后来乙因做生意急需钱,便将该幅字画以3万元价格卖给丙。甲回国后,发现自己的字画在丙家中,询问情况后,向法院起诉。下列有关该纠纷的表述中哪些是正确的?   A.乙与丙之间的买卖合同居于无效合同   B.乙与丙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效力未定的合同   C.甲对该幅字画享有所有权   D.丙对该幅字画享有所有权 答案为BD。
  “B”对吗? 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既然丙已经善意取得,怎么还能是乙与丙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效力未定的合同 呢? 。

全部回答

2008-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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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个题考的就是对民法基本理论知识的把握了。民法区分债法和物法,区分合同的效力和所有权的效力。 无权处分的合同效力未定,这是合同法白纸黑字写的,所以选B。 而丙因为善意取得而取得所有权,因此选D。
   注意,善意取得不是因为转让合同有效才取得所有权,恰恰善意取得是为了解决转让合同效力瑕疵而刻意规定的。民法理论上善意取得的性质是“原始取得”,是基于法律的强行规定。而通过合法有效的合同取得所有权是以前手既存权利为基础的,属于“既受取得”。
  明白了吧!。

2008-07-18

914 0
这个问题你不用深究了,如果再考到,你就按照合同法的规定答题吧。无处分权人缔结的合同,效力未定。 这个问题在我国民法理论上,是一个重大争议问题。传统大陆法系的观点是负担行为有效,处分行为无效。我国合同立法,将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混在了一起,是有逻辑错误的。但很多学者,还认为这样好。 此类题目,因为有严重争议,以后考到的可能性不大。

2008-07-18

912 0
  呵呵,有些概念你搞混了。能取得所有权并不代表该合同就是有效的,效力待定的法理在于乙实质上为无权处分人,甲此时具有追认权,即甲得知具体情况后可以行驶追认权,使该无权处分行为有效,从而取得丙支付给乙的对价,所以说此是效力待定。
  而丙取得所有权是法律对善意第三人的保护,与合同的效力不是一回事。此时甲可要求乙赔偿,而不是取得丙支付给乙的对价,即使这两个对价在数量上可能是一样的,性质也不一样,不知这样解释您明白了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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