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我2003年8月登记结婚。我于2003年3月以个人名义与A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合同,买入A的一套现房(A为我老婆的同事,房屋是A单位委托B开发商定向开发的)。当时A的房屋未办理产权登记,房屋总价也不确定,A只交了14万元首付款给A单位(她有A单位的收款收据)。
我于合同签订日一次性支付给A人民币16万,并约定其余房款按A单位公布的最终房屋总价款与14万元的差额由我直接向A单位支付,相关税费由我负责。合同签订后,我花了约10万元对房屋进行了装修(装修于2003年6月完工并付清工程款)。我于2003年8月入住。2007年12月,A单位组织办理房屋产权证,我支取个人的住房公积金付清了房屋尾款及税费6。
6万元。由于A单位不同意将A的房屋直接登记在我的名下,但我老婆是A的同事,A单位同意经A的书面允许后将房屋直接登记在我老婆的名下,于是由我老婆在2007年12月与B开发商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B开发商开出的不动产销售发票上的付款人为我老婆一个人,金额为19。79万元;其他税费票据的付款人也为我老婆一个人,金额合计为0。
81万元;房屋产权证也只登记了我老婆一个人的名字。现在老婆要求与我离婚,不知该房屋法院会怎么判决(注:现在此房屋的市场价值约60万元)。。
一、尽管你是在2003年3月以个人名义与A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合同,买入A的一套现房当时A的房屋未办理产权登记,房屋总价也不确定,于合同签订日一次性支付给A人民币16万,并约定其余房款按A单位公布的最终房屋总价款与14万元的差额由我直接向A单位支付,相关税费由你负责。
合同签订后,你花了约10万元对房屋进行了装修(装修于2003年6月完工并付清工程款)。我于2003年8月入住。但你并不是从开发商处购买的第一手房,因此,在不动产管理机关的备案登记人一定不是你而是那位A,所以,你只是与A之间存在一个合同关系,并没有取得该房地产的物权的期待权,只能基于合同相对性原则,对A享有一个债权请求权。
二、2007年12月,A单位组织办理房屋产权证,你按照与A的合同约定支取个人的住房公积金付清了房屋尾款及税费6。6万元。但由于A单位不同意将A的房屋直接登记在你的名下,介于你老婆是A的同事,A单位同意经A的书面允许后将房屋直接登记在你老婆的名下,于是由你老婆在2007年12月与B开发商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B开发商开出的不动产销售发票上的付款人为你老婆一个人,金额为19。
79万元;其他税费票据的付款人也为你老婆一个人,金额合计为0。81万元;房屋产权证也只登记为你老婆一个人的名字。至此,该不动产的所有权就排除了你婚前取得的一切可能,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该不动产介于你2003年8月登记结婚的事实,所以,只能为你们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而成为法律拟制的双方共同共有财产。
三、合同签订日一次性支付给A人民币16万为你的个人财产,应当从自婚姻关系成立之日起诉讼时效中止,你支取的个人的住房公积金付清了房屋尾款及税费6。6万元中,除你婚姻期间外也是个人财产。
四、现在老婆要求离婚,该房屋法院会在你主张个人所部分(即第三点)外,以夫妻双方共同共有进行分割。 。
那一定是你老婆的了。但如果你能找到A并让A给你出庭作证,钱是你付的就可以争取回来。 另外你与A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要是在的话也能起到很大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