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法律方面的论文(毕业论文
一,我国电子商务法律调整问题-经济法论文
关键词: 问题 调整 法律 电子商务 我国 电子 网上 活动 商业 交易
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除了需要必不可少的技术支持和良好的经济氛围之外,更需要与之相适应的法制环境,建立必要的法律规范体系,用以调整与电子商务有关的各种社会关系,保证和促进电子商务的飞跃发展。
一、电子商务的概念
电子商务,顾名思义是指通过计算机互联网络进行各种商务活动的总称。它的基本技术特征是利用web技术传输和处理各种商务信息, 它的主要商业特征是几乎所有的商务行为都将在计算机互联网络上进行。 目前全球的电子商务主要在internet网上进行。
目前,对电...全部
一,我国电子商务法律调整问题-经济法论文
关键词: 问题 调整 法律 电子商务 我国 电子 网上 活动 商业 交易
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除了需要必不可少的技术支持和良好的经济氛围之外,更需要与之相适应的法制环境,建立必要的法律规范体系,用以调整与电子商务有关的各种社会关系,保证和促进电子商务的飞跃发展。
一、电子商务的概念
电子商务,顾名思义是指通过计算机互联网络进行各种商务活动的总称。它的基本技术特征是利用web技术传输和处理各种商务信息, 它的主要商业特征是几乎所有的商务行为都将在计算机互联网络上进行。
目前全球的电子商务主要在internet网上进行。
目前,对电子商务存在着各种不同的理解。国内外一些专家学者指出,电子商务也称为电子交易(e-commerce),主要是指利用web 技术提供的通信手段在网络上进行的交易活动。
例如,消费者通过在网络上所建立起来的“虚拟商厦”中持卡购物;企业与企业之间借助网络进行交易;等等。还有一些专家则进一步提出,所谓电子商务(e-business),主要是指利用web技术进行的包括交易在内的全部商务活动, 包括市场分析、客户联系、商业广告、物资调配、商业销售、银行结算、政府税收、海关通关、投资经营、货物传输、售后服务等等,它是包括管理信息系统(mis)、电子数据交换系统(edi)、电子定货系统(eos )、商业增值网(van)等系统在内的综合系统。
世界贸易组织( wto)在其电子商务专题报告中也曾指出:“电子商务就是通过电信网络进行的生产、营销、销售和流通活动。”
笔者认为:电子商务应该是以电子交易和电子服务为核心的包括全部商务活动的集合。
其中,电子交易是以货品为主要对象的电子交易行为,电子服务是以服务贸易为主要对象的电子交易行为,它们各自构成独立的电子商务行为,又共同构建了电子商务的基础。在此基础上,电子商务才形成了一个完整的系统架构。
电子商务是建立在网络上的以数字形式进行的商务活动。随着电子信息技术的进步和推广应用,社会的信息化程度不断提高,势必会渗透到社会的方方面面,同样也会作用商业活动的每个环节,从而形成对传统商业活动的全面变革,最终完成对传统商业活动方式的全面取代,构成全社会商业活动的电子化、数字化和信息化。
尽管出于技术局限,我国的电子商务将以电子交易着手和起步,主要反映在货品贸易中。随着技术的进步和商业活动本身的不断完善,电子服务也会应运而生。在这一发展过程中,社会信息化在商业活动中的作用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必将反映在整个商业活动中,不仅仅反映在传统的货品交易中,也会反映在服务贸易中,还必然要反映在商业活动的其它方面。
从法律调整的视角审视,应该把广泛意义上的和完整的电子商务活动作为研究探索的对象,法律调整应作用于商务活动的每一个环节和全过程。
二、电子商务法律规范的概念
电子商务法律规范,简称电子商法,是指调整因以电子交易和电子服务为核心的电子商务活动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电子商务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主要表现为一般商业活动所普遍存在的共有的社会关系和电子商务所特有的社会关系等两个方面,与之相对应,电于商法也将主要由两个部分,即一般商法和特殊商法所组成。
电子商务虽是在计算机网络环境中的商务活动,但从其本质上讲,并没有改变商务活动的基本属性,仍然属于商务活动的范畴,对由此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调整依然适用我国现有法律体系中关于一般商业活动的法律规范,尤其适用我国现有商法的规范。
这是电子商务法律规范的基本方面。随着我国商法的不断完善,现有的法律规范将对电子商务更好地发挥调整作用,同时,随着电子商务的不断进步,也将促进我国商法的不断完善。但是电子商务毕竟是在计算机互联网络环境中建立在电子信息技术平台上的数字化商业活动,是人类社会信息化的产物,至少在目前,甚至在将来很长一段时期中还会被广泛认为是一种特殊的商务活动。
与在传统的人际环境中所建立的以纸、笔为基本形式的媒体平台上的物质化的商务活动相比较,在方式方法等许多方面都存在着巨大的差别,由此所产生的那部分社会关系由其自身的特殊性所决定,并不能完全适用于一般商法。
面对这些特殊的数字化的新问题,现有的商法往往捉襟见肘或者根本就无以应对。因此,这就需要根据电子商务的特殊性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电子商法,它既是适用于电子商务的专门的法律规范,同时也是商法体系中极其重要的组成部分。
在人类社会信息化的发展过程中,电子商务将逐步成熟并臻于完善,将逐步取代一般意义上的传统的商业活动。与这一大趋势相适应,电子商法将在保留和遵循商法基本原理的基础上,逐步扬弃规范传统商业活动的内容,增加和补充用以规范电子商务活动的内容。
由于传统商务活动逐步退出历史舞台,电子商法最终将成为商法中的主导内容,商法的形式就将会由电子商法的实质内容来充实。
三、电子商务法律规范的主要内容
电子商务中所出现的各种法律问题,即电子商务法律规范的基本内容,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十个方面。
(一)电子商务运行模式的选择和规范
电子商务运行模式的选择和规范是电子商务法律规范的首要问题。目前世界上各主要信息技术公司和软件开发商都分别推出各种不同的电子商务方案,它们分别基于各自不同的技术平台和环境,构成了不同的运行模式,解决问题的途径也各不相同。
一个国家的电子商务建立何种模式,相应的建立何种制度,不仅仅是一个技术方案或一个系统环境的选择,而是牵涉规定国家物流、资金流、信息流的走向和流动方式,牵涉到国家商业运行的走向,甚至牵涉到国家经济发展趋势的重大问题,不能够完全放任自流,必须通过法律,将运行模式和基本制度以国家意志的形式固定下来。
关于电子商务运行模式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1)电子商务运行模式的规范:(2)电子商务基本制度的规范, 包括认证制度和密钥管理制度等等;(3)电子商务运行标准的规范;(4)密码体系的规范。
(二)主体资格的确认及权利义务
1。
卖售人的资格及审定。电子商务法律明确规定了卖售人的资格,并且根据不同的实际情况,设定审查制和准则制等审定方法。在电子商务建设的早期,建立审查制,只有通过法定条件的审定,才有可能在电子商务中作为卖售人参与交易;随着电子商务建设的不断完善,只要符合了法律规定的条件,就可以作为卖售人参与交易。
2。买受人的资格及审定。为了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鼓励公众参与网上交易,任何人只要具备网上交易的能力和有效的网上支付工具,能为自己的交易决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便可作为买受人参与网上交易活动。3。
交易服务机构的资格及审定。交易服务机构是指数字证书认证机构(ca)、密钥管理机构(km)、信息服务提供商(isp)、信息提供商(icp )等, 其中ca和km等机构作为交易的必然参与人,有必要通过法律对其资格条件和审定予以规定,同时为了保证电子商务的安全进行,也需要对参与电子商务的icp、isp的资格条件及其审定予以规范。
4。交易主体权利义务的规定,电子商务法律应当对参与交易的主体所应享有的权利和所应履行的义务明确规定,并使之成为交易主体的自觉行为。
(三)电子商务市场的建立和准入
1。电子商务市场建立的方法。
允许在网上建立各种形式的虚拟市场,例如,允许卖售人在具备一定条件的前提下,通过自行设立网站建立“虚拟商厦”,也允许isp、icp充分利用自身的硬件、软件和法定的服务能力设立网站,通过租赁招商的方式,根据他人的要求提供类似于柜台出租型的服务。
2。市场准入及其条件。市场准入的谨慎是保证电子商务交易安全的有效措施之一。在电子商务建设的早期,为了确保交易安全,有必要对卖售人进入市场予以规范,即只有当其满足一定条件时,例如对于货品贸易来说,要求卖售人应当具有一定的供货能力,有传输货品的能力,有健全的售后服务体系等等,才允许进入市场交易。
(四)数字化商务行为及商务文件的法律效力
电子商务是一系列数字化商务行为的逻辑过程,数字化商务文件则是数字化商务行为的形式标识和法律结果。在传统商务活动中,这些行为由当事人直接作为,这些文件则是由当事人亲历完成,其法律效力由当事人的直接作为而自然发生。
但是在电子商务中,这些行为往往由计算机完成,文件也由计算机生成,例如当事人的身份数字证书、数字签名、数字时间戳,以及数字合同等等,其应当具有的法律效力发生时间及其确认,包括其事后作为证据的可信度、合法性等等需要由法律予以规范。
(五)电子商务商业行为的规范
1。网上交易的操作规程。网上交易不同于传统的交易,其具体操作规程应当通过法律予以规定。2。网上交易的行为规范。网上交易必须要在良好的行为规范环境中进行,法律通过制定行为规范,引导公众正当的网上行为,维护网上交易秩序。
3。禁止网上的不正当竞争。网上交易的便利同样给不正当竞争行为提供了便利,电子商务法律要在原有的禁止不正当竞争的基础上赋予其特殊的内涵,以适应调整网上交易的需要。4。预防和惩治网上犯罪活动。网上犯罪活动具有不同于一般犯罪活动的特殊性,电子商务法律作为我国刑法的必要补充,预防、惩治网上犯罪活动。
(六)电子结算的规范
1。电子结算方式的法律规范。其中包括对国家电子结算的体制和基本模式,电子银行的建设,支付网关的建立,电子结算结果的法律效力等的规范。2。电子结算工具的法律规范,其中包括对电子结算工具的形式和法律效力,电子结算工具的发行与使用等规范。
3。电子票据、电子货币的法律规范,其中包括对电子货币的发行,电子票据的产生,电子货币和电子票据的流通,电子货币和电子票据的法律效力等的规范。
(七)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管理
电子商务中知识产权的保护是电子商务法律调整的重要任务。
1。网上知识产权的确认。其中包括网上知识产权所有权及所有人的认定,网上知识产权合法性、有效性的认定等等。2。网上知识产权的使用。其中包括网上知识产权的合理使用,网上知识产权的有效使用等等。3。
网上知识产权的侵害及制裁。其中包括侵权的认定规则和认定方法,侵权的证明,侵权的制裁等等。
(八)依法纳税
依法纳税是我国宪法所规定的公民的基本义务之一,在电子商务中任何人都应当严格地自觉履行纳税义务。
1。对网上纳税的标准及其实现,其中包括:网上纳税的依据,纳税的标准,纳税义务人,税款的缴纳,等等。2。网上纳税,其中包括网上纳税的规划与建设、纳税网关的建设和使用、网上纳税的工作规程、网上纳税的法律效力,等等。
3。海关纳税。其中包括:网上关税体制的建立、网上关税的标准、网上关税的依据、网上关税的缴纳、网上缴纳关税的法律效力,等等。
(九)争议与纠纷的解决
1。争议与纠纷解决的方式方法,其中主要包括解决争议和纠纷的途径、解决争议和纠纷的机构、解决争议和纠纷的方式,等等。
2。证据。其中包括证据的法律效力、证据的采信、证据的保存,等等。3。法律救济。其中包括法律救济的形式、内容、法律救济的实现,等等。
二,电子商务发展的法律瓶颈及突破对策
纳斯达克的狂风暴雨,使很多人对新经济由感性的炒作回归理性的思考。
电子商务作为新经济的核心,更需要人们以务实的态度克服电子商务发展中的各种瓶颈。
法律是社会关系的调节器,没有宏观的法律环境作支撑,电子商务只能是空中楼阁,根本不可能广泛应用。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法律体系面对电子商务的冲击时,已显得力不从心。
尽快地完善电子商务交易的法律法规,强化电子商务的安全管理,规范买卖双方和中介机构的交易行为,明确交易各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和法律责任,严厉打击各种违法交易行为,对电子商务的发展至关重要。
一、发展电子商务面临的主要法律问题
电子商务是建立在计算机网络基础上的极具变革性的商业运营模式。
随着Internet的发展,Internet已成为全世界规模最大、信息资源最丰富的计算机网络。Internet本身具有的开放性、全球性、虚拟性、自由性的特点,也成为电子商务的内在特征。电子商务的本身属性决定了它必然会冲击原有的法律体系,出现一系列新的法律问题。
1.电子交易的安全性问题
电子交易的安全性问题是阻碍电子商务发展的最大问题。国内不少专家学者认为,电子商务是Internet技术应用的全新方向,是建立在技术性的网络系统基础上,它源于技术,因此,电子商务发展中出现的问题也只有技术的提高才能解决,即通过防火墙、加密技术、数字签名、身份认证等技术,来确保网上信息流的保密性、完整性和不可抵赖性。
但是,就目前而言,技术的提高并没有解决电子商务的安全问题。应用比较广泛的由Netscape公司于1994年推出的安全套接层技术(SSL:Security Socket Layer)有明显的安全隐患。
而于1996年2月,由VISA与MASTER CARD两大信用卡国际组织共同发起的保障在Internet上进行安全电子交易的Scr协议(Security Electronic Transation)虽然比较好地解决了现阶段的电子商务交易的安全问题。
但是,实践证明,纯技术性的防范手段不能对各种恶意攻击和网络犯罪起永久性的制约作用。只有法律和技术的双管齐下,才能维护和保障电子商务的稳健发展。
2.电子合同的法律问题
电子合同是数字化的,根本不同于传统的书面合同,这使得电子合同效力的认定及操作问题变得非常复杂。
我国电子商务立法中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11条关于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及第33条关于当事人采用数据电文订立合同可以“要求签订确认书”的规定。前者承认了电子合同的合法性,后者涉及电子合同生效的要求,是对电子合同法律效力实现方式的一种有益探索。
另外,《合同法》第16条、第26条规定了电子合同的生效时间、承诺的生效时间及合同成立地点,但是仅有以上几点,电子合同仍无法操作。
为解决电子合同的法律问题,中央有关部门及地方如上海、广州等城市纷纷颁布了一些法律法规。
这固然是对电子合同法律问题的探索和尝试,然而,法出多门,必然与电子商务的无界性和自由性相冲突,最终还是阻碍电子商务的发展。
3.电子商务认证的法律问题
数据资讯的商业化应用,使得认证机构(CA: Certificate Authority)的服务成为电子商务的必需,否则,电子商务交易形式就可能因为缺乏中介信用而无法发展。
认证机构的核心职能是发放和管理用户的数字证书,它提出的是经过核实的、交易双方都关心的基本信息和信用证明,通常包括交易人是谁、在何处、以何种方式电子签名、其信用状况如何等。
目前,有不少地区、部门甚至企业都建立起认证中心,存在不少的隐患:一、认证机构是一种专业化的信息服务机构,并非一般的实现某种商业利润的机构。
它对交易各方负有特殊的职业义务,这种义务是一种社会责任,是一种伦理道德。一旦出现认证机构偏袒交易一方或出卖交易方的信用信息等不公现象,法律有何规定?二、从营业目的来看,认证机构属于公共企业,以向全社会提供电子商务交易信用为已任,并非追求单纯的经济利润为已任。
它的利润来自其规模化的业务服务。
国内许多专家学者认为,目前,司法公证应介入电子商务,充当认证机构的角色,以避免电子商务法未出台前发生认证机构的法律纠纷。但这对司法公证部门的信息化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4.知识产权问题
电子商务的无形化使知识产权保护更加艰难。
网络上的诸如域名、网页上各种各样的文章、图像、声音、软件及网页的商标所涉及的商业秘密等都会牵涉到专利权、商标权、版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问题。
因此,保护知识产权与发展电子商务有着密切的联系。
国际组织包括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世界贸易组织和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纷纷制定了有关的条约,来保护知识产权。如1996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通过的《版权条约》,1996年6月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通过的《电子商务示范法》(Model Law on Electronic Commerce)。
5.隐私问题
最近,美国《商业周刊》进行了一项有关电子商务的隐私权方面的调查。结果显示,大多数人担心个人隐私外泄,而且很多人把拒绝电子商务归究于个人隐私的无法保障。因此,在个人隐私问题上,各国政府应相互配合,在法律层次上和技术层次上进行广泛合作,寻找出现尊重个人隐私,又允许个人自由,同时也允许政府以恰当方式进行管理的最佳方式。
6.电子商务的管辖权问题
因电于商务具有全球性和开放性的特点,使各国政府都非常关心电子商务的管辖权。各国政府都希望本国法院扩大管辖权,以维护本国利益。如果管辖权问题处理不当,定会引来各国问不必要的纠纷。
因此,各国应相互协调,以国际法的形式确立电子商务管辖权的操作规则。
当然,电子商务在发展过程中遇到的法律问题远不止上面几个问题,还有如电子商务运营模式的法律保护、电子商务的税收等问题,这都需要人们以务实的态度逐一加以克服。
二、借鉴国外电子商务的立法经验
国外的电子商务的法律建设伴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已经走过多年的路程。
如果没有一个成熟的、统一的法律系统来仲裁电子商务的各种纠纷,人们对电子商务就会望而却步。
世界各国多年的立法实践经验成果相当丰富,我们应充分借鉴和吸收成功经验,服务于中国的电子商务立法。
三、电子商务立法的基本原则
1.立足于国际立法趋同的取向
力争与国际立法趋同是由电子商务的无界性和自由性决定的。
中国电子商务立法只有争取与国际立法接轨,才能参与全球性的经济竞争。新加坡的《电子交易法案》几乎全部吸收了《电子商务示范法》的有关规定,同时根据《电子商务示范法》的精神增加了一些内容,如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认证机构及数字签名的法律标准和验证、电子记录和签名的政府作用等;像《美国电子商务纲要》第四原则所述,政府应该承认Internet的独一无二的特征,现有的法律规章凡属可能妨碍电子商务发展者均应修订。
2.研究《电子商务示范法》尚未涉及的问题
《电子商务示范法》尚未涉及的法律问题,一般指未发出通知或通知错误的责任问题、电子提单问题、合同订立的时间和地点、要约和承诺问题,还有税收、金融、信息安全、市场准入、知识产权、司法管辖和国际协助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等。
此外,中国的电子商务立法还应遵守以下原则:
1.体现国家意志,把国家利益放在第一位;
2、有利于电子商务发展,而不是制约和阻碍;
3.立法要有远见,要科学、更具可操作性;
4.基础性、紧迫性的法律法规应优先考虑。
通过社会各方面的努力,克服包括法律在内的各种瓶颈,电子商务将实实在在的、更有深度更大规模地改变人类社会、经济、管理、服务等方面,也将最终从根本上改变人类的通信、学习、工作和娱乐的方式,从而真正实现助飞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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