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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是不是从婴儿阶段才开始受法律保护?

人的一生要经历: 受精卵、胎儿、婴儿、幼儿、少儿、少年、青年、壮年、中年、老年、死亡,这11个阶段。(我总结的,有不同意见或有补充的欢迎提出) 是不是只有从婴儿到死亡这个半闭半开区间内才受法律保护?其余阶段的人,不受法律保护?为什么这样? 比如,孕妇(或者说医生)打胎(杀死胎儿阶段的人)是不犯法的,但一旦生出来再杀就犯法。这样的法律制度是否该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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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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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总结的区间是成为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的区间 至于,继承法的规定婴儿的预留份不是他具有民事权利的体现,只是人们人性化的立法,赋予他继承的资格,并不是其民事权利的延伸。 民事权利始于出生,终与死亡 胎儿没有分娩就不受法律的保护(预留份除外) 所以我国堕胎不违反法律 一旦出生就是民事主体,将其杀死就是故意杀人罪

2008-03-25

129 0
受精卵不具备人格,全世界也没有把“受精卵”视为法律上有“人”的。胎儿在一结国家受保护。 按我国现行法律,是允许人工坠胎的。人的权利是从其出生开始受到法律保护的;但不是至死亡结束,人死亡后其遗赅和人格依然受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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