孤儿、收养、监护、遗产一个7岁的
1、孤儿并不是法律概念产。按照一般理解,孤儿是指父母均去世的儿童,那么本案中的小女孩就是孤儿。
2、继承问题。本案中涉及到的财产包括两处房产和存款。其中,两套房产因为登记所有权人为祖父,而不是小女孩的父亲,在祖父去世时,没有进行分割。 虽然祖父有口头的遗嘱,但如果没有两个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证明,遗嘱的内容是否真实是无法证明的。因此,如果有证人证明,可以按遗嘱执行,房屋一套归小女孩父亲,另一套卖掉后分16000元,在父亲在世时,并未按此履行,现父亲去世,发生转继承,房屋一套和另一套卖掉后的16000元钱归小女孩。 如果没有两个无利害关系证明人的证明,那么只能按法定继承处理,两套房屋(因没...全部
1、孤儿并不是法律概念产。按照一般理解,孤儿是指父母均去世的儿童,那么本案中的小女孩就是孤儿。
2、继承问题。本案中涉及到的财产包括两处房产和存款。其中,两套房产因为登记所有权人为祖父,而不是小女孩的父亲,在祖父去世时,没有进行分割。
虽然祖父有口头的遗嘱,但如果没有两个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证明,遗嘱的内容是否真实是无法证明的。因此,如果有证人证明,可以按遗嘱执行,房屋一套归小女孩父亲,另一套卖掉后分16000元,在父亲在世时,并未按此履行,现父亲去世,发生转继承,房屋一套和另一套卖掉后的16000元钱归小女孩。
如果没有两个无利害关系证明人的证明,那么只能按法定继承处理,两套房屋(因没有介绍,故在此不考虑两套房屋在大小和价值方面有差异)一套归小女孩父亲,一套归小女孩叔叔,在父亲去世后,小女孩继承其父亲的那一套。
关于小女孩父亲的存款,则应由小女孩继承,其叔叔不能侵占。
3、现在小女孩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等直系血亲均已去世,故可能成为其监护人的最近的亲属并不存在。那么,其旁系血亲也可以成为其监护人,就如同本案中,其姨妈可以成为其监护人。
但是监护人并与被监护人并不必然形成收养关系,如要成立收养关系,必须到民政部门办理收养手续。在《收养法》实施以后,不存在事实上的收养关系,事实上的收养关系只存在于《收养法》生效以前就形成的收养。
4、如果姨妈收养了小女孩,办理了相关的收养手续,则姨妈和小女孩形成养父母子女关系,在姨妈去世后,小女孩对姨妈的遗产就有继承权。如果未办理收养手续,那么姨妈与小女孩之间就不形成收养关系,也就不存在拟制血亲关系,小女孩不能继承姨妈的遗产。
5、小女孩应继承的遗产,在继承发生后,就可以进行分割,并办理相关的移交和办证手续。在小女孩取得了其应继承的财产后,这部分财产由其监护人管理,直至其成年。监护人应积极履行监护职责,对于小女孩的财产应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不能因自己怠于或不当履行职责,而导致监护人的财产减少。
小女孩的财产只能用于小女孩成长所必须的支出,而不能挪作他用,否则监护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6、如果小女孩进了孤儿院,那么孤儿院实际就成为其监护人,小女孩的财产就应由孤儿院进行管理。收起